《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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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现将依法由市本级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有关区(市)实施。一、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将8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有关区(市)实施。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对应市级实施机关,确定本区(市)的承接部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市级实施机关应当与有关区(市)承接部门依法签
2、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并刻制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交予承接部门,完成事项交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省下放给市本级行使的部分,依法不再委托下放。二、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市级实施机关和有关区(市)承接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市级实施机关应当将区(市)承接部门及其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国家、省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事项名称及要素与本市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县级市因行政区划调整变为市辖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由市级实施或者由市级委托实施的,依法进行调整。三、加强相关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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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委托 实施 部分 行政许可 事项 决定 2023 12 20 30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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