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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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
2、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地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安监、人防、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并根据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和调整地震应急
3、响应级别。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的义务。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政府预案、部门预案、行业预案、单位预案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预案和特殊时段、重大活动专项预案。第九条政府预案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济南、青岛等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4、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一)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三)核电、矿山、大型水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四)金融、保密、档案、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特殊部位或者设施的管理单位;(五)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六)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第十一条地震应急
5、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预防和预警机制;(三)处置程序;(四)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至少5年修订一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公安消防、矿山抢险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设相应的训练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第十三条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建地震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抢修准备。第十四条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
6、等单位应当组建地震应急医疗抢救队伍,配置野外医疗抢救设备,建立应急救援用药用血、医疗器械储备与调用制度。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宏观异常观测与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并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设置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员和灾情速报员,负责报告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和灾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员和灾情速报员的业
7、务指导和培训。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完善信息传递与处置技术系统、通信保障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和保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信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配置卫星定位与通信、自备电源与照明、信息采集与实时传输、便携式电子办公等设备和越野交通、野外生活等装备。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设施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中,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设
8、施建设专项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与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强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设施的应急疏散功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指引标志,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第二十一条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备发光反光标志、应急照明等救生救援设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震应急避险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与协调机制。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部门
9、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的技术支持准备,并无偿提供应急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等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学校应当教育学生掌握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居(村)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储备必要的食品、药品、工具等自救物品。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制与紧急调用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适时组
10、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第三章预警与临震应急第二十七条地震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在发布临震预警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在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警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第二十九条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
11、做好下列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召开会议,部署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适时发布命令、决定和公告;(二)加强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三)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答复社会咨询;(四)组织承担地震应急与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待命状态;(五)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的准备;(六)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的准备;(七)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八)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九)及时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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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 地震 应急 救援 办法 2009 11 24 人民政府 21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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