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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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楼)牌管理,满足我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是指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生活、生产场所位置的标准地址标识。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筑物应设置门(楼)牌,住宅楼还应设置单元牌及户号。临时、违章建筑物的门(楼)牌信息应作“临时”标识。临时门(楼)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地名信息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楼盘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建筑物信息,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及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3、,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民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筑物的坐落、名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的汇聚、共享、发布及问题数据反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有线电视、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
4、信息。第二章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第六条门(楼)牌号编排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尊重事实、利于管理、方便查找的原则。门(楼)牌号按照街路巷、相对封闭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自然村等为单位,按一定顺序进行编排。第七条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内部建设的街路巷)两侧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和建筑物等依据街路巷走向编制门牌,门牌名称描述格式为:街路巷名称+门牌号,门牌号的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一般使用“号”;门牌号也可以沿用本地现有合理的表述方式。编制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街路巷东西走向的,门(楼)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走向
5、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街路巷,门牌号以出入口处为起点按照左双右单顺序编排。顺序号相连的单、双号门牌的钉装位置应大致相近对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已安装门楼牌的,按历史走向进行编排。(二)街路巷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或按规划建设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需新增号的,可以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排附号,或者继续沿用本地现有合理有序的编排办法予以处理;但附号后不得再增加附号。(三)分段命名的街路巷,以段的名
6、称单独编号。(四)较大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等有两个及以上出入门口的,如果有现实需要,可以按照出入门口所在的街路巷名称分别编排门牌号,使用其建设规划登记的门牌号或主要出入口的门牌号为主号。(五)建筑物原则上只编排一个门(楼)牌号,对于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单独出入楼梯口(门口)的可以编制单元牌,单元牌名称描述格式为:建筑物门(楼)牌名称+单元牌号,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单元”。(六)街路巷名称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名称,没有标准名称的,可以先使用通俗或者临时名称,待命名后进行统一变更。临时名称应尊重群众意愿和社会良俗,中心城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原则不能重复。第八条建
7、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独立房屋的应编制户(室)牌,户(室)牌号一般从每一层楼的一端开始按顺序编排,要能反映其所在楼层,使用楼层号+房屋顺序号;一层楼只有一套(个)房屋的,也要编排顺序号。户(室)牌名称一般直接使用户(室)牌号;临街(路、巷)的户(室)牌,为方便标识、应用,可以在前面加上所属建筑物的门(楼)牌名称;属地面以下的,前面加所在楼层名称。建筑物有夹层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有序的方式予以编制户(室)牌。第九条地下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和户(室)牌)编制规则:(一)地面有相连建筑物的,统一使用地面上的建筑物门(楼)牌号,遵循本办法第七条的编排规则。(二)地面无相连建
8、筑物的,在其所沿街路巷或所在区域内按照导向清晰的规则编排门(楼)牌号。第十条门牌(楼牌、单元牌)受理、制作、更换、变更和钉装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县(区)公安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具体实施。现有重、错、漏的门楼牌和自编门楼牌,应及时予以清理,统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编制门(楼)牌。未完成门(楼)牌编制的街路巷,可按照原规则继续编制门(楼)牌。第十一条门(楼)牌号、单元号、户号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顺序编号,不得跳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第十二条未确定标准名称的街路巷,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编排门(楼)牌号,暂不制作、钉装门(楼)牌;应按照街路巷命名程序逐级报批确定标准名称后再统一制作、钉装门(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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