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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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IO日丽水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1202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丽水市新时代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丽委办发(202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地方政府组建,重点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3、(三)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要辅助力量。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体系,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与全面推进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融合,坚持实战实效,实现上下贯通、高效协同。二、队伍建设(五)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外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六)地方有关部门应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
4、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站点布局、建设标准、营房面积,和消防车辆装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七)对一些人口规模较小、年接警量占比靠后、单独组建必要性不大的乡镇(街道),可在完成村志愿消防队建设的前提下,采用“以镇带乡、辐射周边模式,由相邻的乡镇(街道)分片区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实现“一镇带多乡和农村“15分钟救援圈的工作目标。(八)乡镇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前,应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其中二级以下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投入执勤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撤销或者改变属性;遇特殊情况确需停止
5、运行、撤销或者改变属性的,应当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九)乡镇专职队统一命名为“XX(县、市、区)XX专职消防队,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三、队伍管理(十)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具体职责如下:1 .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2 .开展常态化业务训练,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3 .协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4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5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一)乡镇
6、专职消防队伍可按照“拓展职能、防消联勤、一专多能的原则,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抗洪抢险等职能任务。(十二)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纳入消防联动调度体系,配置119接处警终端、对讲机等通信装备,并接入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有条件的可视情配备视频会议系统、无人机、布控球等通信终端,实现层级互联互通。(十三)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接到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命令,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应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要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十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性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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