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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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P-21-AA-2015-37R1下发日期:2015年2月6日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1 .目的本管理程序规定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2 .依据本管理程序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制定。3 .撤销自2015年2月6日起,本管理程序取代2014年1月26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4-37)。4 .参考文件AC-21-AA-2015-25R1,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P-21-AA-2012-20,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设计批准工作标准化程序。5 .
2、适用性本程序适用于依据CCAR21.25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颁发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对于国外公司设计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在与其本国适航当局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咨询通告AC2125的第4节进行型号设计批准审定。本程序适用于该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对于国外公司设计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如果其本国适航当局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书,则在我国与其本国适航当局已签署双边适航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第21.29条进行型号认可审定。本程序不适用于该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审定,该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审定应当使用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的
3、程序。6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和受理6.1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轻型运动航空器制造商可以按照CCAR21.25申请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国内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国外申请人应向适航司提交申请。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的申请应符合CCAR21.15的规定,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1、型号合格证/批准书的申请书”(CAAC表AAe-Ol4);2、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3、对轻型运动航空器所装发动机的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4、对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或者自转旋翼机所装螺旋桨的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
4、限制说明;5、对程序附录3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6、项目里程碑计划。6.2 申请的受理根据CCAR21.5,局方收到申请后通过评估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于国内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并进行评估后,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对于国外申请人,适航司收到申请、进行评估并确定申请人所在国适航当局不反对中国民航适航部门开展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后,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予以受理的,颁发“受理申请通知书”(CAAC表AAC-Ol3);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后,应根据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设计批准工作标准化程序(AP2120)的要求内将项
5、目受理情况报适航司。根据CCAR21.17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的有效期为3年。7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审查组在确定申请人完成了“受理申请通知书”中规定的各项受理手续之后,受理申请的适航部门负责成立审查组。对于国内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成立审查组;对于国外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项目,适航司以民航明传电报形式授权相关适航审定部门成立审查组,负责该型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8 .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8.1 熟悉性会议申请人应安排与审查组的熟悉性会议,其目的是帮助审查组了解所申请的轻型运动
6、航空器的基本情况,以及初步确定审定基础。经审查组同意,熟悉性会议可以与技术会议合并举行。8.2 审定基础熟悉性会议结束后,审查组与申请人以Gl问题纪要的形式共同确定审定基础。审定基础的确定应当参照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25)规定的原则。8.3 符合性检查清单在局方初步确定审定基础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性检查清单草案供审查组评审。符合性检查清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以条款形式逐条列明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2、局方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局方参与”两类,对每一条款逐项明确审查方式;3、对于“资料审查”的方式,符合性文件的编号、名称、提交的时间计划、申请人和审查组责任
7、人;4、对于“局方参与”的方式,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计划和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符合性检查清单的格式参见本管理程序的附录Io8.4 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一般审查要求8.4.1 一般审查要求对于申请人按照确定的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开展的符合性验证试验,审查组可以通过资料审查试验报告的方式来确定符合性。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报告,应清晰描述试验件或者试验航空器的构型状态,并申明该构型与申请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的构型状态的一致性或报告任何差异。但是,审查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能力的信任程度、所申请的轻型运动航空器设计特点、符合性验证方法的成熟度,选择参与关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包括试飞项目)。如果申请
8、人之前已经完成过相关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审查组应当将参与的试验项目的结果与申请人之前的试验结果进行比对,再根据数据的一致性决定是否增加或者减少选择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对于轻型运动飞机和滑翔机,通常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参见本管理程序的附录2。对于审查组选择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其审查的一般要求为:1、对于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验大纲。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CAAC表AAC-039)批准申请人的试验大纲。2、在验证试验前,申请人向审查组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CAAC表AAC-O37)。审查组组长或工程审查代表编制或填写“
9、型号检查核准书”(CAAC表AACo33)或“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CAAC表AAC-121),制造检查代表按其要求对参加验证试验的试验产品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检查试验产品的安装、试验设备和人员资格等,检查结果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CAAC表AAC-034),交给负责该验证试验项目的工程审查代表。3、审查组使用“型号检查核准书”(CAAC表AAC033)或“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CAAC表AAe-O38)批准进行试验。4、试验产品从已表明符合型号设计至提交验证试验这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更改。如有任何更改,需重报审查组批准和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5、审查代表在观察验证试验过程中,对
10、发现的问题以“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CAAC表AAC-210)立即通知申请人和审查组长。该表由审查代表填写,用于记录试验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必要终止试验时,审查组长签署后通知申请人。当终止原因排除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出恢复试验的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恢复试验。试验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验报告。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CAAC表AAC-O39)批准申请人的试验报告。8.4.2 适用于局方审定试飞的要求1、在局方审定试飞前,申请人应提交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审查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能够开展局方审定试飞。申请人提交的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应清晰描述试
11、飞航空器的构型状态,并申明该构型与申请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的构型状态的一致性或报告任何差异。2、审查组确定开展局方审定试飞后,申请人应提交验证试飞大纲和制造符合性声明。审查组对验证试飞大纲进行审查并批准,编写型号检查核准书。3、审查组组长签发型号检查核准书,批准有关审查代表进行地面检查和参与试飞,并提出具体的要求。4、审查代表按型号检查核准书的要求进行地面检查,完成型号检查报告地面检查部分。5、对于在国内进行的试飞活动,审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对验证飞机的审查结果,颁发第一类特许飞行证。6、完成试飞后,审查代表填写航空器型号检查报告飞行试验部分。7、轻型运动航空器无需按照CCAR21的第21.
12、31条的第(六)款进行功能可靠性试飞。8.5 设计保证系统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证人应当在本程序生效后2年内参考附录3的要求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编写设计保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批准。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参考附录3的要求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编写设计保证手册,并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过程中实施和逐步完善设计保证系统。8.6 技术会议申请人可以视情安排若干次与审查组的技术会议,其目的是对型号设计批准审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申请人在完成符合性检查清单中规划的所有符合性报告后,应当安排与审查组的最终技术会议,以讨论并关闭以下议题:1、确认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完成符合性检查清单
13、;2、就型号设计批准书数据单的内容达成一致,型号设计批准书数据单的格式应当采用CAAC表AAC212规定的格式;3、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或飞行员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中的适航性限制章节;4、确认航空器的设备符合F2245或者F2564第8节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设备:(1)飞行和导航仪表,包括空速表和高度表。(2)动力装置仪表:燃油油量表(或电力推进装置的等效设备)、转速表(RPM)、发动机“关车”开关(或电力推进装置的等效设备)和发动机制造商要求的发动机仪表。(3)其他设备:如果安装了电气系统,则应有电气系统主开关和过载保护装置(保险丝或者断路器)。电线能够与每一电路负载相符。电池应能承受惯性载荷
14、,并且电池舱能够与飞机外部气流进行通风。(4)安全带和肩带:为每一乘员提供安全带和肩带,并且确保有措施能够固定行李。5、对于申请进行夜间飞行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确认飞机的设备符合F2245附录A.2节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设备:(1)仪表照明灯光;(2)航空器位置灯;(3)防撞灯;(4)着陆灯;(5)安装的电气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电源装置;(6)如果安装了保险丝,需要提供多套备份的保险丝;(7)灯光系统开关;(8)飞行姿态仪表。6、确认申请人随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过程已经编写了设计保证手册、建立和实施了设计保证系统,并得到审查组的批准。在设计保证系统中应当包含与局方达成一致的证后
15、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持续适航文件的获取方式;(2)持续适航管理要求;(3)设计更改的审查方式。8.7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对于国内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审核审查组的建议。决定颁证的,地区管理局签署并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及数据单。决定不颁证的,地区管理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颁证的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国外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适航司审核审查组的建议。决定颁证的,适航司签署并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及数据单。决定不颁证的,适航司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颁证的具体依据和理由。型号设计批准书中应明确该型号设计批准书对型号设计的批准仅适用于交付中国的轻型运动航空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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