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批准持有人供应商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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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C-21-AA-2013-04-R1下发日期:2013年4月12日生产批准持有人供应商管理指南目录1.总则111II111121131141目115JIll12 .22.1 生产批准22.2 供应商22.3 直接发货授权22.4 直接发货声明22.5 标准件23 .供应商控制概述33.1 质量系统的建立33.2 供应商控制33.3 持有生产批准的供应商33.4 境外供应商的使用43.5 CAAC对供应商控制系统的监督44 .供应商控制系统要素44.1 组织机构54.2 与供应商的协议54.3 供应商评估和选择54.4 批准的供应商清册64.5 供应
2、商控制方法74.6 供应商产品的验证74.7 供应商评级114.8 通知CAAC114.9 供应商不合格产品的报告114.10 更改控制114.11 直接发货124.12 第三方供应商监督134.13 持有生产批准的供应商134.14 境外供应商的使用144.15 CAAC对境外供应商的监督14附录A生产批准持有人与供应商的协议16生产批准持有人供应商管理指南1 .总则1.1 目的本咨询通告提供了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生产批准持有人供应商管理指南。1.2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1.3 撤消自2013年4月12日起,撤消1994年3月1日生效的供
3、应商的监督(AC-21-()4)o1.4 相关文件(1)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2)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1.5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生产批准持有人。2 .定义2.1 生产批准指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CAAC)颁发的证件,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其证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P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或者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c)A)。2.2 供应商指向生产批准持有人提供用于(或消耗于)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其零部件的制造或安装的产品或服务
4、的任何人。在本咨询通告中,供应商包括一级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与生产批准持有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称为一级供应商,除一级供应商之外的其他供应商统称为次级供应商。2.3 直接发货授权指产品不在生产批准持有人自身的生产设施加工,但生产批准持有人对产品的适航性负责,并书面授权供应商将产品直接发运给最终用户。2.4 直接发货声明由供应商签署并随发货产品直接一起发出的书面声明,表明该产品是按照生产批准持有人规定的要求生产的。2.5 标准件指完全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的零部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含了设计、生产和统一的标识要求,以及所有生产零部-2件和确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信息,并且得到公布,以使得任何
5、人都可以生产出该零部件。3 .供应商控制概述3.1 质量系统的建立CCAR-21要求申请人建立质量系统作为对其颁发CAAC生产批准的前提,并在获得颁证后保持该系统。生产批准持有人质量系统应当提供一套可行的方法用于确认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含发动机、螺旋桨、部件、零件、机载设备、软件、消耗件、原材料、标准件等),包括用户或买家提供的设备或材料及相关服务(例如,特种工艺和校验)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资料或生产批准持有人的要求。生产批准持有人对其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负责。3.2 供应商控制(1)合同/采购订单的要求生产批准持有人的质量系统必须确保所有由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采购订单的要求。
6、合同/采购订单的要求取决于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复杂性,及供应商是否拥有类似产品的生产批准。(2)生产批准持有人的责任生产批准持有人应确保其自身和CAAC能够进入供应链涉及到的所有各级供应商的生产设施。生产批准持有人有责任确保各级供应商遵守沿着供应链传递下来的要求。生产批准持有人不得将其生产批准持有人的责任“授权丝合供应商。3.3 持有生产批准的供应商为了便于供应商表明其产品的制造符合性,CAAC鼓励供应商单独申请并获得CAAC的生产批准。供应商持有CAAC颁发的生产批准,且按生产批准生产的产品可以认为已经进行了保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的有效控制。在满足4.13节要求的情况下,生产批准持有人可减少对这些
7、供应商的监督,但不能取消,其仍然负有监督和控制的责任。3.4 境外供应商的使用当生产批准持有人建立并运行了CAAC可接受的供应商控制系统时,生产批准持有人可以使用境外供应商。当生产批准持有人计划使用境外供应商时,应尽早通知CAAC以便于CAAC评估是否有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使用境外供应商的具体要求参见4.14节。3.5 CAAC对供应商控制系统的监督虽然生产批准持有人对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负责,但CAAC仍保留依据AP-21-AA-2010-04R4对生产批准持有人的供应商控制系统在持有人和供应商生产设施处进行监督的权利。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供应商,在任何时间和情况下,均可由
8、CAAC人员或委任代表对其进行检查。因为实际上供应商的生产设施已经构成了生产批准持有人生产设施的延伸。但是生产批准持有人不能依靠CAAC或有关适航当局的监督作为供应商控制的手段。4 .供应商控制系统要素生产批准持有人负责确保每一件产品都符合经CAAC批准的设计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无论是在生产批准持有人的生产设施内生产的还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它都负有同样的责任。供应商控制系统必须在生产批准持有人的质量手册中予以明确,并且获得CAAC的批准。CAAC将评估供应商控制系统的建立和保持情况。CAAC的生产批准是基于持有人质量系统能够确保生产出满足要求产品的能力。因此,生产批准持有人的供应商控制系统应
9、当包括下列要素:4.1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应确保有适当的授权和充足的资源,及足够的专业知识来控制供应商活动。4.2 与供应商的协议与供应商的协议,通常是通过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双方间所有必须包括的要素和程序。附录A包括了生产批准持有人与供应商之间协议中应包含的要素。4.3 供应商评估和选择评估和选择供应商的过程是评审供应商为产品符合相应设计资料而进行的一切制造、检验及测试等活动的能力。此外,供应商的评估和选择的过程还应当包括确定供应商满足生产批准持有人其他特殊要求的能力。该过程应包括初始评估、选择、定期/日常评估以及否决供应商的准则。这些应包括:4.3.1 对供应商的初始评估是用以确定其满足相应
10、要求的能力。生产批准持有人在允许供应商提供任何产品前应对此进行确认。生产批准持有人应当基于4.5节阐述的供应商控制方法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供应商现场评审。对提供特种工艺服务的供应商应进行特种工艺资格鉴定。CAAC建议生产批准持有人基于下列因素进行供应商初始现场评审:(1)所提供产品的重要级别,可参见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第四章;(2)供应商层级数,每一层级供应商的数目(包括按需现场评审次级供应商);(3)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复杂程度;(4)生产批准持有人接收产品时的检验能力;(5)型号合格审定阶段选择供应商时已考虑的因素;(6)4.5.1节讨论的其他风险因素。4.
11、3.2 定期/日常评估是用以确保产品对相应要求的持续满足。应基于所采购产品的类型、复杂程度、控制方法及重要性确定评估的范围及方法(比如:现场评审、工艺评审包括特种工艺资格鉴定、文件评审及独立的产品评审)。生产批准持有人应当基于4.5节和4.6节阐述的供应商控制方法和供应商产品的验证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供应商现场评审。CAAC建议生产批准持有人进行定期/日常现场评审。4.4 批准的供应商清册批准的供应商清单是一份在生产批准持有人质量系统下包含一6一了供应商名称及其供应范围的受控清册。应有程序确保采购文件仅发放给清册中的供应商。4.5 供应商控制方法供应商控制方法是基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性和复
12、杂性以确保制造符合性。下列描述的方法将有助于生产批准持有人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供应商控制方法,但不是全部的方法。4.5.1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将供应商风险和产品风险结合起来考虑。产品风险是指从设计批准流程、特种工艺及设计和制造复杂性的角度考虑进行的安全性分类。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可按工业标准进行。4.5.2 供应商质量系统审核和认证要求。4.5.3 持续能力监控。持续能力监控是监控供应商具有生产所有产品符合相应设计资料所需要的制造、检验及测试的持续能力。生产批准持有人应建立验收标准,并使用这些验收标准用于判断产品(包括客户/买家选装设备)的物理状况、构型状态及其制造符合性。无论产品是用于生产还是作为
13、替换件、备件,都应当建立和使用这样的验收标准。4.5.4 首件检验。首件检验是用于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资料或其他附加的合同及采购订单的要求,如有必要还包括破坏性试验。应当针对新的生产线、制造/质量流程更改及新的供应商实施首件检验。4.6 供应商产品的验证无论是在生产批准持有人的设施内还是在供应商处进行产品验证,生产批准持有人都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负责。供应商产品的验证是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指定要求,包括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及客户指定的供货源。下面描述的是用于供应商产品验证的方法但并不是全部方法:4.6.1 在生产批准持有人设施内验收的产品,其检验可在产品接收时进行。若产品特性保持可测
14、,其检验可在最终产品的最终验收前的任意时间进行。生产批准持有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检验要求(比如所有尺寸特性、无损检测、硬度检测、光谱分析及功能测试等)。当生产批准持有人证实供应商生产/工艺方法能够保证持续生产出符合设计资料的产品时,可以采用统计质量控制方法,此时检验计划必须杜绝接受不合格品。另外,当有必要确认材料的完整性时,应考虑使用下列方法:(1)在不损伤产品的前提下,对产品完整的化学和物理特性进行实验室分析。(2)当实验室分析无法不损伤产品时,可通过随产品带来的试件或自产品上小量取样等方法对这类产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来验证其完整的化学和物理特性。462当产品不能或不在接收时进行验收检验。生产
15、批准持有人的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对首件产品进行的检验或测试以判断对设计资料的符合性及之后的定期检验。程序还应当明确供应商产品交付时应提交的表明产品制造符合性的相关记录及资料。可以在供应商设施处完成为表明对生产批准持有人要求符合性的检验和试验,但必须要按照经CAAC批准的生产批准持有人质量系统中程序规定的流程执行。在供应商建立了重复性生产能力之前,可能需要对不止一件产品进行这样的检验或测试。生产批准持有人的程序还应包括如何对待检产品进行控制、标识和隔离的要求,以区别于已验收产品。4.6.3 当供应商具备实施某种检验能力时,生产批准持有人可以允许供应商实施相应的检验/重要检验。生产批准持有人对其供应商
16、的下列授权活动应获得CAAC的认可:(1)重要检验。包括由批准的工程图纸、工艺规范、试验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定义的重要特性的检验或除了破坏性检测及深度分解外无法确认产品特性的检验。(2)器材评审。包括相应的器材评审委员会(MRB)的授权和管理程序,明确供应商MRB的范围和权限,以及供应商的不合格(超差)必须提交生产批准持有人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作为对经CAAC批准的型号设计的更改。(3)统计技术。4.6.4 当CAAC要求时,生产批准持有人必须提供供应商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每个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2)为生产批准持有人实施重要检验/器材评审的供应商名称和地址;(3)在生产批准持有人
17、设施内无法执行或不执行对经批准设计的符合性检查的产品的供应商名称和地址;(4)实施检验的场所及人员;(5)在供应商设施处可向CAAC提供采购订单、质量控制资料、技术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信息的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号码;(6)每一授权直接发货供应商的名称;(7)生产批准持有人对供应商评估、审核及其他监督活动的结果。4.6.5 生产批准持有人必须建立一套产生和保存检验记录的程序,包括:(1)产品检验记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名称、产品件号、序号(如适用)、样本大小、检验类型和数量、合格或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的描述和数量及采取的措施。(2)记录的清晰、完整、准确及保存期限等要求。生产批准持有人必须保存按照该
18、生产批准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相关记录至该航空产品永久退役。(3)对用于展示清晰数据以及检验印章和签名的磁带、胶卷、数字媒介及类似介质的要求。4.6.6 对于作为备件直接发货且在后续的生产或检验阶段的检查中无法检测的产品,生产批准持有人应明确出必要的额外工作,包括测试或检验。_10_4.7 供应商评级用于反应供应商业绩、能力及可靠性的系统。4.8 通知CAAC建立一份经CAAC和生产批准持有人认可的程序,用于明确提前向CAAC通知任何供应商协议范围内的重大变更(如MRB授权、重要检验授权、直接发货授权、境外供应商的选择和境外供应商首件检验等)的流程和准则。4.9 供应商不合格产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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