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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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市和区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审计等部门移送案件查处、专项监督检查评价中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典型共性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形成了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以下简称问题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问题案例均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真实情况,针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按照财会监督的有关要求,将问题案例作为反面
2、教材用好用活、为警为戒,组织本单位(系统)、本区相关当事人加强对问题案例的学习、宣传和运用,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推进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同时,要对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准确理解把握问题案例反映的问题实质和法律制度依据,避免因简单理解而造成误解、误导、误用。各市级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强化政府采购案例收集、整理意识,既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形成可借鉴的经验,又梳理常见违法违规情形,形成典型问题案例,积极为我市政府采购案例库建设提供优秀素材。附件: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一、采购人违法案例(一)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要求(应采未采)【主要表现】1.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
3、或者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直接与特定主体签订合同、实施交易;24各达到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为由规避实施政府采购。【具体案例】案例1: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某餐饮公司为其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共支付服务费158万余元,每年支付的费用均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进行违规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个项目均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为由,未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
4、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采购方式适用或执行错误【主要表现】1 .对物业、食堂、办公设备等通用性较强且无特殊要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2 .以竞争性谈
5、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未依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3 .不同采购方式混用或者相关表述混乱,如非招标方式设置开标、唱标环节等。【具体案例】案例1:某政法单位在食堂食材项目采购时,以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为由适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并未与供应商就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任何磋商。案例2:某中学在其多媒体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公告明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但采购文件中规定该项目的评审方法为最低价评标法,组成谈判小组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和采购程序
6、不合法。【制度链接】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三)采购人代表干预评审
7、【主要表现】1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干预其他专家独立评审,影响了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2.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评审。【具体案例】案例1:某高校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该校物资耗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某供应商曾与我们合作的很愉快某供应商产品质量不错”等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案例2:某单位在其专用装备项目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多次以专家评的不对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等为由,多次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并企图阻止专家离开评审现场,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制度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
8、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9、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表现】1.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评审因素要求过高且与采购需求无关,变相设置或抬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2.要求的某些资质、证书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请条件中包含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指标,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体案例】案例1:某高校工程造价服务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关于要求供应商具备50名以上服务人员的能力提出投诉,采购人无法说明上
10、述要求的合理性。财政部门调直后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人员数量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的违法情形。案例2:某单位在其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要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认证证书提出投诉,认为这些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均有对供应商成立年限、项目稳定运行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制度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
11、视待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
12、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采购结果或者拒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主要表现】1 .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后,采购人不依法确认采购结果;2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以内部审查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各种理由,拒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 .超出采购文件
13、的规定设置不合理合同条款,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达成一致,将不签订合同的责任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变相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具体案例】案例1:某服务中心制服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产生后,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该中心就服装的面料、款式、花色、交货日期等内容提出了招标文件未规定或者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因不能接受该要求而向财政部门进行反映。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采购人应当依法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案例2:某单位服务管理项目采购结果产生后,该单位向财政部门报告称,中标供应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请求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取消该供应商
14、的中标资格。财政部门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但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已作出无偏离的响应。调查期间,中标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据此,财政部门认定该单位反映的问题不成立,应当依法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制度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
15、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保证金收取、退还不规范【主要表现】1 .合同未约定而收取保证金;2 .保证金缴纳金额超标准;3 .违规限定保证金缴纳方式;4 .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5 .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等问题。
16、【具体案例】案例1:财政部门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了无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增加了企业负担。案例2:某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合同金额137.58万元,但采购人按照70%的比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是法定幅度上限的7倍,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案例3: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规定如下:电汇或银行转账,且只接受从供应商银行账户汇(转)出的汇(转)款作为保证金,若供应商以个人名义汇款的,概不接受。上述条款非法限制了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制度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17、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彳牛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
18、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o3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二、代理机构违法案例(一)采购程序组织不规范【主要表现】1 .
19、代理机构内控不完善、工作不负责、业务不熟悉,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2 .评审现场组织混乱,不能高效引导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具体案例】案例1:某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实施某项目采购过程中,直接让供应商在写有“磋商文件无变化,无需进行磋商”的磋商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未组织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案例2:某代理机构在组织某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或交谈,未在评审活动前集中保管通讯工具,对现场人员与外界通话、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评审现场秩序混乱。【制度链接】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
20、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青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21、(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
22、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嘲氐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违规干预评审【主要表现】代理
23、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具体案例】案例1:某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项目负责人员多次质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无故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与多位评审专家发生争吵,影响了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权利。【制度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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