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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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是指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为便于计算机信息处理而对有关业务分类指标、统计要素等编制的编码或号码。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是指应用已有的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以及对没有以上标准而又需要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中统一的代码所制定的标准。本规定中所涵盖的外汇代码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小
2、货币代码小行业属性代码件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W吉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第三条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信息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外汇代码标准化规章和制度。(二)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三)负责制定或组织制定外汇代码标准。(四)负责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包
3、括代码新增、变更、停用等),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代码标准的贯彻实施。(六)负责推荐申报外汇局牵头编制的金融行业标准。(七)负责指导各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开展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第四条外汇分局应指定各自标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本级分局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章、制度、规划以及计划等。(二)负责办理辖内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三)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档案维护工作。(四)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
4、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五)承担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其他相关标准。(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三)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应全部大写。(四)外汇局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对外汇代码标准进行统一维护,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办
5、理业务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五)外汇局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外汇代码标准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确保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第六条国家外汇局业务部门、外汇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外汇代码标准的需求,报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外汇分局提出的外汇代码标准需求,根据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与代码关系最密切部门的意见,拟定外汇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草案,经国家外汇局数据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后正式确定外汇代码标准起草
6、部门和工作计划。第七条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应对所制定外汇代码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应按相关标准制定的要求,起草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标准相关信息);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以及对照关系等。(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或国际先进标
7、准的程度。(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其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使用要求、过渡办法等内容);修订标准时,还应明确标准变化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处理的影响和处理方案。(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八条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应将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九条国家外汇局数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涉及面广
8、、影响重大的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由国家外汇局数据管理工作小组采取会议方式审查,其他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授权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列为国家标准或金融行业标准的外汇代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金融行业标准流程进行审查。第二章公共类代码第一节国家和地区代码第十条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第十一条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第十二条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对于国家标准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他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AAAAAZ、QMAQZZ、XAAXZZ、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OO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
9、区或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特殊经第十三条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发生变更,应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附1),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二节行政区划代码第十四条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第十五条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第十六条行政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
10、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2QCX2Lxx_I第三层第二层第一层第一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二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准副省级、地级)、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第三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第十七条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
11、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三节经济类型代码第十八条经济类型代码是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组合方式标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第十九条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第二十条经济类型代码采用3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X小类中类大类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第二十一条经济类型代码维
12、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经济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经济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四节货币代码第二十二条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码。第二十三条货币代码参考国家标准表示货币的代码。第二十四条货币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第二十五条货币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货
13、币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货币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五节行业属性代码第二十六条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第二十七条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十八条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5位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小类数字顺序码小类代码中类数字顺序码中类代码大类数字代码门类字母代码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
14、、D顺次代表不同门类。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数字表示。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9-码补“0”直到第四位。“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外汇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家标准中门类、大类的分类编码规则,并将国家标准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2位数字编码。其对应关系如下:AO1,B-02,C-03,.T-20,依此类推。第二十九条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行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
15、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六节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第三十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第三十一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家标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第三十二条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XXXXI细类代码小类代码中类代码大类代码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2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Ol开始
16、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细类中“其他”类用“9”表示。外汇局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参考国家标准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并根据实际需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第三十三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涉外收支交易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
17、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七节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是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标识的代码。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金融机构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八节结
18、算方式代码第三十八条结算方式代码是标识涉外收支交易中结算方式的代码。第三十九条结算方式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第四十条结算方式代码采用1位字母编码法编制。第四十一条结算方式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结算方式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结算方式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九节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第四十二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用于唯一标识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第四十三
19、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第四十四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采用4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XXI1小类I大类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小类,用三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O(X)直至999。第一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第四十五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外汇账户性质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外汇账户性质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
20、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十节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第四十六条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是唯一标识保税监管、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等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的代码。第四十七条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第四十八条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其他,类一般用“99”表示。第四十九条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二
21、)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十一节折算率第五十条折算率是确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各主要货币对美元比价的折算比率。第五十一条折算率在国家外汇局政府网站定期公布。第五十二条折算率的维护流程:(一)国家外汇局政府网站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中国货币网发布人民币参考汇率后,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导入代码系统并审核发布。(二)折算率发布后,各信息系统应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三章档案信息类代码第十二节外汇局代码第五十三条外汇局代码是唯一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代码。第五十四条
22、外汇局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第五十五条外汇局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法编制。国家外汇局代码为100000,各分支机构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为保证外汇局代码的唯一性,己停用的外汇局代码不再赋予其他外汇局。第五十六条外汇局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代码由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外汇分局不得自行编制或变更。(二)新设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外汇局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所属省级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三)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
23、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在代码系统中对外汇局代码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核发布。(四)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第十三节金融机构代码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代码是外汇局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部(总公司)保持一致。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代码采用4位数字、字母编码法编制。金融机构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第六十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与维护流程:(一)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1.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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