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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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雅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雅安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上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
2、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实行滚动编制。(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支出方向和重点。(三)相互衔接,讲求绩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四)预算法定,公开透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3、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Q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方向和重点。(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依法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市政府、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六)依法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二)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三)编制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四)审核本部门监管企业申报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
5、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二)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三)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四)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级国有资
6、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具体包括:(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二)中央、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
7、红利收入,全额收取;(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提出意
8、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四章预算支出第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第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主要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
9、法。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市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第二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二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区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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