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低碳建材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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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XXX-20*低碳建材评价标准Evaluationstandardforlowcarbonbuildingmaterials(征求意见稿)20*-*东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方法44.1 目标产品44.2 测算范围44.3 测算方法64.4 活动数据64.5 原材料、生产过程、能源、运输排放因子74.6 数据质量85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方法95.1 制定方法95.2 因子目录106低碳建材评价方法116.1 评价指标116.2 评价等级126.3 评价程
2、序126.4 评价资料12附录A重庆市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报告(模板)14附录B相关参数缺省值19附录C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目录21附录D原材料运输碳排放因子26附录E碳排放强度测算28附录F低碳建材评价表32本标准用词说明33引用标准名录34条文说明3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Measuringmethodforcarbonintensityofbuildingmaterials44.1 Targetproduct44.2 Measuringrange44.3 Measuringmethod64.4
3、Activitydata64.5 Rawmaterials,productionprocesses,energy,transportationemissionfactors74.6 Dataquality85 Formulationmethodforcarbonemissionfactorsofbuildingmaterials95.1 Formulationmethod96 Factordirectory107 1.owcarbonbuildingmaterialsevaluationmethod11Appendix A Evaluationindex11Appendix B Evaluat
4、ionlevel12Appendix C Evaluationprocedure12Appendix D Evaluationdata12AppendixACarbonemissionintensitymeasurementreportofbuildingmaterialsinChongqing(Template)14Appendix E Defaultvaluesofrelatedparameters19Appendix F Directoryofcarbonemissionfactorsofbuildingmaterials21Appendix G Carbonemissionfactor
5、ofrawmaterialtransportation26Appendix H Carbonemissionintensitymeasurement28Appendix I 1.owcarbonbuildingmaterialsevaluationform32Notethewordingoftheorder331.istofquotedstandards34Explanationofprovisions35.o.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建设领域双碳战略目标,引导建筑材料绿色低碳化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建材规模化应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筑材料碳
6、排放强度测算、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和低碳建材评价。1.0.3本市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和低碳建材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现行标准和管理政策的规定。2术语2.0.1低碳建材lowcarbonbuildingmaterial在全生命周期内,消耗天然资源少、消耗化石能源少、生态环境影响小,满足产品性能要求,具有节能、安全、健康、便利、可循环和碳减排量化特征,碳排放数据符合该类材料低碳评价指标要求的建材产品。2.0.2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本标准所称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是指建筑材料生产环节(摇篮到大门)能源与材料消耗量与二
7、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材料生产制造环节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2.0.3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carbonintensity本标准所称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是指基于建筑材料生产厂家目标产品生产环节功能单位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2.0.4固碳产品carbonsequestrationproduct在生产、制造过程中,能够吸附并固化二氧化碳的产品。2.0.5二氧化碳当量carbondioxideequivalent一种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各种不同温室效应气体对地球温室效应的贡献度皆有不同,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2.0.6全球变暖潜势global
8、warmingpotential在一定时期内,排放到大气中的1千克温室气体的辐射强迫与1千克二氧化碳的辐射强迫的比值。3基本规定3.0.1依据本标准规定申请开展低碳建材评价的建筑材料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方法进行碳排放强度测算;用于本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材料需要提供碳排放强度测算报告的,其报告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方法进行碳排放强度测算。3.0.2依据本标准规定申请开展低碳建材评价的建筑材料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含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管理规定)明确其碳排放因子的,其碳排放因子应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制定;用于本市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材料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含国家相关部委发
9、布的管理规定)明确其碳排放因子的,其用于建筑碳排放量测算时的碳排放因子应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制定。3.0.3低碳建材评价应以企业生产的具体建材产品为评价对象。3.0.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材产品,不得作为低碳建材评价对象:1被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2性能指标未达到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3污染物排放指标未达到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要求的。4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方法1.1.1 产品4.1.1 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时,应确定目标产品,确定目标产品的同时应明确拟开展碳排放测算产品的功能单位。【条文说明】功能单位作为基准单元的某一产品系统可量化的性能,功能单位
10、的选择根据行业惯例确定,对应一个产品单元。在进行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的比较分析时,不同生产单位同一目标产品的功能单位应一致。1.1.2 目标产品的确定原则为:1每项产品应只针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产地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2对于同一企业不同规格的产品或同一规格但不同产地的产品,应分别进行碳排放强度测算;3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产地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如果采用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原燃料种类和供应商有差异时,在进行数据调查时原则上应按对应不同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原燃料种类和供应商所生产目标产品的产量比例进行碳排放强度的测算。【条文说明】目标产品仅存在尺寸差异时,可视为同一规格产品。1.1.3 同一单元或产
11、品系统中产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时,应通过将单元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子过程并收集与这些子过程相关的活动数据,尽量避免分配。若无法避免分配,碳排放量须在目标产品和副产品间进行分配,分配规则如下:1尽量避免进行数据分配;2优先使用物理关系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量、生产工时等)进行分配;3无法找到物理关系时,则依据经济价值进行分配;4若使用其他分配方法,应提供所使用参数的基础及计算说明。4.2 测算范围4.2.1 建筑材料碳排放测算的产品阶段范围包括原材料获取阶段和产品制造阶段。【条文说明】本标准界定的建材碳排放测算范围为资源提取(摇篮)到工厂大门(即,在它被运输到消费者之前)。在这种情况下,省略了产
12、品的使用阶段和处理阶段。“从摇篮到大门”的系统边界为从资源、能源的开采、生产,到建材产品完成制造并运出工厂大门这一过程。对建材产品,这一边界从矿石、煤炭、黏土等原料、燃料开采开始,经过焙烧、混合加工等制造工序并形成建材产品的过程,还包括了建材生产厂内部能源与公辅工序以及厂内运输过程。同时也考虑了建筑再生原料循环利用。图从摇篮到大门,包含建筑再生原料4.2.2 原材料获取阶段碳排放强度测算时,应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和运输过程。【条文说明】原材料获取阶段从自然界材料提取时开始,在原材料产品到达生产工厂时终止,包括原材料满足客户要求的附加加工过程。除了提取天然材料,还包括再生材料的获取,将原材料进行预处
13、理以及将原材料投入到生产运输设备,以及原材料运输过程。当使用其他再生原料时,应按其所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能源的获取和供应也包括在该阶段中。4.2.3 产品制造阶段碳排放强度测算时,应包括产品生产工艺排放、能源消耗排放以及自身回收利用CCh生产固碳产品的减碳贡献。【条文说明】产品制造阶段从产品原材料进入工厂开始,到最终产品离开工厂终止。在作为最终产品离开生产阶段之前,产品可能通过许多前端生产过程和相应的中间设施;产品生产过程所涉及的各类设施的运行都包括在这一阶段。在这个阶段要考虑生产时期形成的副产品或废弃物;在进行碳排放分析时,应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单位边界内所有生产系统产生的碳排放
14、,包含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不包含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环保设置、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同时,还要考虑企业自身回收利用CO2生产固碳产品产生的减碳贡献。4.2.4 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时,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CO2排放。【条文说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中与氧气燃烧生成的C02排放,包括原材料运输、厂内运输及相关生产系统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原料中碳粉作
15、为还原剂被氧化产生的C02排放,原料中碳酸盐在高温状态下分解产生的C02排放。4.3 测算方法4.3.1 企业应以二氧化碳当量(CChe)为单位量化并报告某一时间界限内每个目标产品的总清单结果,以目标产品功能单位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作为碳排放强度。详细测算方法见本标准附录Eo4.4 活动数据4.4.1 对于燃料的消耗量,采用企业计量数据,相关计量器具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4.4.2 对于化石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可采用专业机构实测数据或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条文说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实测,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如选择实测,化
16、石燃料低位发热量检测应遵循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等相关标准。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测量应与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状态一致。应优先采用入炉煤检测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可采用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每批次燃煤入厂时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低位热值检测,并根据燃料入厂量或月消耗量加权平均作为该煤种的热值。当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GBZ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要求时,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根据煤种取本标准附录B中的缺省值,煤种分类参照GB/T5751中国煤炭分类。燃油、燃气的低位发热
17、量应至少每月检测。如果某月有多于一次的实测数据,宜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月的低位发热量数值。无实测时采用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4.4.3 购入电量数据以企业电表记录的读数为准,如果没有电表记录,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电费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4.4.4 购入热力数据以企业热计量表计量的读数为准,如果没有计量表记录,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供热量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4.5 原材料、生产过程、能源、运输排放因子4.5.1 排放因子选用以政府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排放因子进行计算。4.5.2 对于原材料、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电力、热力、运输过程相关排放因子,
18、采用本标准附录B、附录C及附录D规定的缺省值。【条文说明】材料运输主要指原材料从开采运输至工厂、材料在工厂生产过程中以及成品加工完成后运输至堆场或者厂库运输过程;材料运输碳排放强度(因子)参照附录D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运输方式一致但运输工具规格型号不一致时,可按照规格型号就近原则进行比例折算。4.6 数据质量4.6.1 应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方案,明确数据质量控制的策划、执行和评审要求。【条文说明】数据质量的策划,包括确定边界和识别排放源,依据目标产品特征确定量化方法和数据收集要求,评估现有的测量设备及条件,规划数据流的传递方式,对量化的相关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数据质量评审及不确定性分析;数据质量控
19、制的执行包括对数据收集、输入和处理时的常规检查以及通过纵横向对比进行的交叉检查,对同一活动水平数据,尽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两个及以上的数据源;数据质量评审包括评价量化过程是否正确,各排放源排放量的计算是否正确排放量的汇总是否正确,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单位转换是否正确,排放量是否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报告等,应建立相应的校对、审核制度。4.6.2 建材产品制造过程的相关数据来源于目标建材产品在本市生产的供应商生产过程和所供应的原料对产品碳排放贡献超过5%的主要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可不作调研,采用数据库中类似的数据替代。【条文说明】若原料、燃料供应商可提供经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碳足迹证书或按
20、本标准编制的碳排放强度测算报告,其对应的排放因子可直接采信第三方碳足迹证书或碳排放强度测算报告数据。4.6.3 建材碳排放因子核算应包括系统边界内可能对产品碳排放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有碳排放。对产品碳排放影响很小的排放源可忽略。忽略输入、输出应满足以下条件:a)输入、输出的质量、碳排放量占总质量、碳排放量的比例小于1%;b)被忽略的质量、碳排放量之和不超过总质量、碳排放量的5%;c)燃料燃烧、电力热力输入输出不可被忽略:d)道路与厂房的基础设施、各工序设备的建设和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消耗和排放均可忽略。5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方法1.1.1 方法5.1.1 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
21、平、公开、科学、严谨的原则。5.1.2 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应遵照申请、测算、论证和公示的程序。5.1.3 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应由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联合或相关行业组织提出申请。5.1.4 申请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的产品应技术成熟可靠,且未被国家或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使用。5.1.5 申请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过程中,应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产品的产品标准(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产品标准之一);3申请产品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4依据本标准规定测算的碳排放强度测算报告。5.1.6 开展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制定过程中,应研究制定建筑材料碳排放强度测算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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