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的荒政监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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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明馋荒政Iis察明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较为健全的时期,其监察体系之严密、法规之完备、职权之广泛前所未有。其中荒政监察因涉及救灾钱粮、物质的储备与支放,救灾人员的廉洁与高效等问题,关乎荒政的成败和无数灾民的生命,因而在监察体系中尤为关键。然关于明代的荒政监察,学界关注者少,实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一、明代对救灾过程的监察1 .报灾环节监察由监督到主报报灾是整个救灾过程的第一环节,也是最为基础一个环节,具有非比寻常的重要性。及时、如实地上报灾情,是展开灾害救济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这一环节,其他环节都无从谈起。然而,在灾害发生后,有些官员出于私利,采取或匿而不报、或延迟奏报、或报而不实的做法,漠视民痕
2、,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加强对报灾的监察是保证灾荒救济活动有效开展的必要手段。正统四年所定宪纲规定:“风宪为朝听耳目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万历九年也规定:“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参究。”0305随着明中后期抚按职权范围的扩大,为加强对报灾工作的监察,巡按不仅仍具有监察报灾的职责,而且和巡抚一起兼统报灾之任。如景泰五年,“巡抚江西右佥都御史韩雍奏:去冬建昌府属县大疫,男妇死者八千余人。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武昌汉阳二府疫,男妇死者万余人”35177。巡抚、巡按参与报勘灾伤的事例,明实录中有大量记载。对于巡抚、巡按报灾,明后期更有详细的规定加以规范。嘉靖十
3、一年题准:“凡遇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巡按,即行委官,分投核定分数。行所司造报巡抚,具奏议免。如无巡抚,巡按奏报。”2514依照这个规定,向朝廷报灾的职任主要归于巡抚,而巡按承担了勘灾和确定受灾分数之任。实际上,嘉靖之后这一规定并未严格遵循,巡按直接报灾的史例很多。屠隆的说法也证明了这一点,其荒政考言:“有司急须申灾于抚按,抚按急须奏灾于朝廷。”4巡抚、巡按的结合可以确保报灾工作的及时和真实,这既是抚按权力扩大的体现,也是加强报灾监察的重要步骤。2 .勘灾环节监察由分勘到专勘勘灾的目的在于核实灾荒的真实情况,进而确定受灾分数,这是赈济的依据。但在勘灾的过程中,出现了大灾小报、
4、小灾大报、诬稔为荒、虚报不实等情况。为加强对勘灾的规范,永乐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2304C成化十二年,“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官”2304。巡按御史和地方按察司参与踏勘工作,表明这时朝廷对踏勘工作加强了监督,以达到减少差错、防止弄虚作假的目的。正德十一年夏四月戊辰,从户科给事中刘洙之请,“令各处巡抚都御史查勘灾荒地方,赈济贫民”52692。显然,巡抚也加入到了勘灾工作当中。然巡按御史在勘灾中处于主体地位,即使超越巡按上奏朝廷,“仍行巡按核报工而对于“募越具奏者”,巡按官可以“依例参
5、提”63365-3368。嘉靖十一年之规定体现了这一点:“今后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巡按即委官核定分数,行所司造报,庶免致往复耽延。有司有增减分数,及仍前蓦越具奏者,巡按官依例参提。”63365-3368对于那些没有巡按勘报的灾伤申奏,朝廷往往不予批准。万历十五年八月南京户科给事中吴之鹏奏称西北、陕西等处连年旱灾,东南地区水灾,请求蠲赈。户部回复说:“蠲免事宜,候各巡按勘报至日,酌量轻重,另行议覆。”73556这样要求是为了加强对勘灾过程的监督,尽量保证勘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赈济环节监察由督查到督统兼备赈济是灾害救济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加强对此环节的
6、监察非常关键。在赈济过程中,官员的临灾不救、贪污挪用救灾物资、蠲后催征等行为,不仅会加重灾情,严重时甚至会激起灾民的暴动,引发社会动荡。为此,明代对赈济环节加强了监督,尤其是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贪渎、腐败、救灾不力等行为的监察。如成化六年,顺天府府尹阎铎“以岁饥坐视民患不能赈济”为户科所劾,降为浙江衢州府知府网1671o又如万历十九年八月,杨文举因“奉命发帑救荒,贪肆不简”而被汤显祖、李用中弹劾,“降极边杂职”74432。止匕外,为加强监察,明代曾命专主监察的巡按御史及兼有监察职任的巡抚直接领导和组织灾害赈济活动。成化元年秋七月甲子,“敕南北直隶、浙江、河南巡抚、巡按官赈济饥民”8388。正德十
7、一年五月己丑,“以陕西旱令巡抚都御史多方赈济”52703。此类史例很多,不再赘举。嘉靖元年,明王朝对巡抚、巡按在赈灾中的职权进行了划分,当年所定抚按通例明确规定:“凡赈济,专责巡抚,会同司府州县等官,备查仓縻盈缩,酌量灾伤重轻,应时搏节给散。巡按毋得准行,如赈济失策,听巡按纠举。”2514然而,这一划分后来并未得到严格遵守,巡按御史主赈灾荒依然时有出现,如万历二十二年,明政府就派遣光禄寺丞兼河南道御史前往河南赈济灾荒。钟化民到河南后,首先“随地问民疾苦,预示饥民,令进见时人具一纸,勿书姓名,开所当兴革及官吏、豪猾有无侵克横行,散布于地,择佥同者察之,即行兴革处分,名拾遗法。官吏畏公廉察,又驰巡
8、迅速,莫测所向,不及预为备,以故人各尽心,民皆得实惠”9269-270。同时,根据调查实迹,“劾河南郑县知县叶时荣侵剋赈饥银两及劝借科罚等项。上怒,逮系诏狱”75245。显然,明代中后期对赈灾环节的监察,主要由巡按、巡抚来执行,从整个明代来看,对赈济活动的监察经历了一个由单纯督查到督统兼备的过程。三、明代对备灾环节的监察1 .备灾仓储环节监察由监督到监办结合“古人三年耕,余一年之食;九年耕,余三年之食”10,可知粮食储备之重要。而在应对灾害危机中,备灾仓储建设是最为基础的物质准备工作。明代对此非常重视,洪武间曾大力推行预备仓政建设,然因官员消极懈怠、侵渔挪借、散放不严等,后来屡兴屡废。为了加强
9、预备仓建设,明朝廷多次下发指令要求监察官,特别是抚按官,对预备仓政进行监察。正统五年,“令六部都察院推选属官,领敕分投总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县官,处置预备仓粮。仍令巡抚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总其事”0384。巡抚河南、山西的于谦,在仓储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成绩,他在正统六年的奏疏中己提到“今河南、山西积谷各数百万TlI4544.正统时,周忱巡抚江南,立济农仓,贮谷赈饥。由于管理得当,“诸府余米,数多至不可校,公私饶足,施及外郡明史曾给二人以高度评价:“于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T11925明中后期,自然灾害频发,更加引起明政府对备灾仓储建设的重视,同时也加强了对
10、这一活动的监察。嘉靖三年,“令各处抚按官,督各该司府州县官,于岁收之时,多方处置预备仓粮”0385。万历八年题准:“各抚按官,查盘积谷实数,分别府州县总撒,填注主守职名,每年终奏报。”2387在明后期预备仓衰落的情况下,作为补充,明朝廷要求各地巡按、巡抚主导设立义仓,嘉靖八年题准:“各处抚按官设立义仓。”0386由此,抚按官在备灾仓储中的角色由原来的监督者,变成了主办者。正是因为加强了对备灾仓储工作的监察和领导,明代在一些地区备荒仓储建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救灾的粮食供应。2 ,水利建设环节监察由监管到统领近人覃振曾言:“水患决非天灾,乃由于治水未努力。”12此话虽不无偏激,但
11、却道出了水利失修与灾害频发的密切关系。相反,水利兴而后旱涝有备。为了加强水利建设,明政府对水利建设加强了监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授命严督水利设施的兴建和修缮。水利设施的建设与修缮涉及巨额的钱粮和物资,同时也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该领域一直是监察官的监察领域。如嘉靖七年,“令陕西、河南、山东抚按等官,严督守令疏浚河水,设法堤防,以备旱潦”2376。“又令各处抚按、守巡官,严督所属,以时修浚珏岸、坝堰、陂塘、沟渠之在境内者”0376。如嘉靖二十五年,“令南直隶巡抚都御史督属修浚太仓州,常熟、昆山等县七浦、白的、新泾等河,盐铁、许浦等塘。仍令巡按御史验勘”2376。其二,直接统领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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