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制衡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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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制模式摘要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巅峰,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在地方设置按察司、巡按御史和总督巡抚三股监察力量,三者在权力的运行上纵横交错、相互制约,形成严密的检查网络,使得地方监察制度呈现纠察互举、央地双轨、动静结合的特点,从而对明朝吏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明朝地方监察制衡明朝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对官吏的监察视为朝政之要,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了十分完备的监察制度,特别是地方各级官吏,除受到上级行政机构的监督外,还受到多重职司监察,主要包括三大监察制度: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巡按御史制度和督抚制度,三者之间呈现出纵横交错、相互制约的特点。1明朝地方监察
2、制度的构成1.1 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明太祖洪武九年,全国除北直隶、南直隶外,共设置了十三个布政使司,通称十三省。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监察和司法事宜。按察司设置按察使一人,副使二至十六人,佥事二至六人。按察司为正三品,级别略低于布政司(正二品)。但按察司不隶属布政司,而由都察院管辖。府州县不设监察机构。按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记载,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助之事。纠官邪,哉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1.2 巡按御史制度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是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地方定期巡视的制度。巡按御史隶属中央,但是从职能上来看,巡按御史主要是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和监督,“代天子巡视”。明初,御史巡
3、按“无定制”,至永乐元年(1403年),遣御史分巡天下成为定制,洪熙元年(1425)规定御史每年八月巡,宣德十年(1435年)全国划分为十三道御史,至此巡按御史成为定制,终明未废。13督抚制度督抚是巡抚和总督的合称。巡抚是都察院外差,中央派驻地方的军政大员之一。明朝地方确立了三司分权的格局,三司之间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各自对中央负责。在遇到诸如灾荒、边患等大事难以协调之时,朝廷派巡抚到地方处理。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军事需要,又产生了总督制度。明朝把巡抚和总督都列入都察院之列,表明统治者赋予督抚监察的职责。2监察主体之间的关系2.1 提刑按察使司与巡按御史明初,巡按御史并无固定巡按地方,皆由皇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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