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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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以及以奖代补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但不包括淤地坝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开展验收情况
2、的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将作为资金安排及年度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应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面状、线状措施的测算复核应采用无人机航测或卫星遥感影像技术。第二章睑收依据与条件第六条验收依据1 .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 .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 .其它相关资料。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 .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任务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实施
3、方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各项措施数量、规格、质量和效益指标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已整改处理到位,历次督查、稽查、审计等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查改到位。梯田、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措施保存完好;造林、种草等措施成活率、保存率符合规范要求;封禁等措施落实到位,生态修复效果明显。各项治理措施达到设计要求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目标。2 .项目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全部落实到位,档案资料收集整理齐全,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3 .项目资金执行投资计划,资金使用执行资金报账制,支付审批程序规范,内控制度完善,账务体系健全,报账手续完备。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同级财
4、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章验收组织形式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第九条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按照验收依据逐项进行验收。第十条政府验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组织进行的竣工验收。第四章法人验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认为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十二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
5、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非关键和非重点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三条法人验收的主要内容1 .现场全面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2 .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3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和施工合同完成;4 .检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和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档案资料;5 .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6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要素录入情况;7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8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单印发施工单位。验收单明确验收的工程名称、位置、数量
6、、质量、验收结论、验收时间和验收人员。第五章政府验收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完成法人验收后,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查和审计。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涉及乡镇政府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随机抽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工程保存情况及质量(抽样比例详见附件3);2 .检查法人
7、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果的真实性;3 .检查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4 .检查项目法人制、工程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资金报账制、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建后管护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5 .检查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及支付情况;6 .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是否完整准确;7 .检查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有关档案资料,影像资料是否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8 .检查历次督查、稽查、审计等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 .检查法人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第十九条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4)。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验收组织
8、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的理由和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并限期整改,被验收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明确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区)组织竣工验收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结果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第六章职责第二十二条验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坚持标准,廉洁自律。对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交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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