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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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区城管委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区城管委负责区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第五条区城管委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
2、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注销执法证件。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第二章执行纪律及道德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格。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协管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
4、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举止得体适当。严禁行政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第三章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吃东西、吸烟、以物扇风,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第十八条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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