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5部分:陆岸终端部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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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CS09G目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GB/TXXXXX.520XX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5部分:陆岸终端部分Codeofsafetypracticeforoffshoreoil&gasexplorationandproductionPart5:Onshoreterminal(征求意见稿)20XX -XX-XX 实施20XX-XX-XX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妗希周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生产系统25.1一般要求21.2 原油处理系统21.3 天然气处理系统21.4 污水处理系统31.5 储运系统31.
2、6 登陆管道36 设备管理46.1 消防设备46.2 防雷及防静电46.3 3泵和压缩机46.4 车辆管理57 作业管理57.1装车作业57.2码头外输作业57.3储罐作业67.4特殊作业68应急管理78.1防台、防汛、防风暴潮78.2应急预案及演练7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GB40554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的第5部分。GB4055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
3、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10)归口。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GB40554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系列标准。GB40554旨在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要求,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定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2部分:海上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海上(水深大于15m)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一一第3部分:浅海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浅海(水深5m15m)进行海洋石油
4、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一一第4部分:滩海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滩海(水深小于5m)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第5部分:陆岸终端部分。目的在于规定在陆岸终端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本文件作为GB40554的第5部分,提出了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陆岸终端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陆岸终端设备设施、作业管理、应急管理的安全技术指标,用于规范海洋石油陆岸终端安全管理行为,固化成熟经验和技术,控制作业活动风险,保障相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为海洋石油陆岸终端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依据。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
5、规程第5部分:陆岸终端部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陆岸终端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洋石油陆岸终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0554.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5599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6、规范3术语和定义GB4055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体要求1.1 陆岸终端安全生产要求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40554.1的要求。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码头危险货物储存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操作人员等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1.3 作业者与承包者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界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措施。1.4 两个及以上生产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作业活动,应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
7、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5 作业者组织终端设施发证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年度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一终端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对设施造成损害或影响安全;一终端结构、机电设备、容器储罐等进行重大改造或更换。1.6 陆岸终端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并保持系统功能有效。1.7 新建陆岸终端选址、登陆管道路由和总平面布置应当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充分考虑海水倒灌、台风、风暴潮、洪水、泥石流、地质沉降和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合理规划。终端选址和布置应考虑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它公用设施的相互影响
8、,合理设置安全距离。1.8 应对陆岸终端主要建构筑物进行沉降监测,对已知存在地基沉降的陆岸终端,应进行定期评估。1.9 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设施危险区域划分图、防火控制图、逃生路线图应张贴在设施明显位置。4. 10应建立门禁制度,对出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告知。4.11应建立并执行硫化氢防护、变更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5生产系统5. 1一般要求5.1.1 油气计量、处理、存储和外输等生产场所应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措施。5.1.2 油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中设置的自动控制调节阀、减压阀、安全阀、泄压阀等主要阀门应按照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5.1.3 工艺装置停运和
9、启运前,应制订相应的停运、启运方案和安全措施,按照管理流程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5.1.4 工艺装置上进行维修、改造施工作业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制定作业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5.1.5 生产处理装置大修后重新投用前,应对机组、管道、容器、装置系统进行气体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进行气体置换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当排放的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时为置换合格。用于置换的气体应为氮气等惰性气体。5.1.6 应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5.2原油处理系统5.2.1 送电前应把电脱水器内的气体排出干净,并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方
10、可送电。5. 2.2电脱水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送电:在关闭进出口阀时。进油后未放气或有气时。内压力小于脱水器允许的最低操作压力时。安全门联锁装置未经检查或失灵时。5.2.3原油稳定塔长期停运时应及时将塔内及附属流程内原油吹扫至原油罐内,并加装盲板进行隔离。5.3天然气处理系统5.3.1 天然气脱硫,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天然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应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设备、容器和管线与高温硫化氢、硫蒸气直接接触时,应有防止高温硫化氢腐蚀的措施;与二氧化硫接触时,应合理控制金属壁温: 作业人员进入终端工艺装置的脱硫、再生、硫回收、
11、排污放空区等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区域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一一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设置明显清晰的硫化氢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风向标、逃生通道及安全区;一应对天然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5.3.3 5.3.2天然气液化应设置独立于储罐安全阀的蒸发气处理系统,用于安全处理工艺设备和LNG储罐中产生的蒸发气。蒸发气应排放到密闭系统或大气安全地点,以免对人员、设备或周边设施造成危害。5.3.4 1.PG系统应设置事故流程,以保障LPG无法外输工况下和LPG装置故障检修工况下油气处理系
12、统正常运行。5.3.5 火炬系统应有防止回火措施和可靠的点火装置。5.4污水处理系统5.4.1 药剂存放应符合相关化学品存放规定,室内加药场所应安装强制通风设施。5.4.2 含油污水处理浮选机应可靠接地、外露旋转部位应有防护罩。5.4.3 向污油池排液时应确保平稳、低流速。5.4.4 铁质油桶内的散装废油预先静置后方可倒入污油池,严禁将塑料桶中的散装废液倒入污油池。5. 4.5人员在化学药剂加药间工作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5.5 储运系统5.5.1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置总截断阀,并能远程操作。5.5.2 作业者应建立储罐完整性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5.5.3 储罐应建立专项检查
13、制度,包括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汛期检查及冬季检查。5.5.4 储罐发生以下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一一工作压力、液体温度或罐壁温度超过设计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一一主要受压元件(罐顶、罐壁、罐底、接管、法兰、浮顶等)发生损坏、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锚栓、测量及控制仪器仪表等主要附件失效或损坏,已不能有效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储罐本体或附近发生火灾等异常现象,可能危及储罐安全操作的;一过量充装或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一基础沉降不均匀,局部或整体沉降异常;一一保温材料破坏,导致罐壁结冰严重或罐体温度明显上升。5.5.5 储罐风险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
14、自储罐投入使用起,应每两年开展1次储罐风险评估;一一储罐介质、操作工艺发生改变或其他导致储罐损伤机理或速率变化时,应对储罐重新开展风险分析工作。5.5.6 储罐停用前,应制定储罐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停用的储罐,应设置停用标记。5.6 登陆管道5.6.1 登陆管道应设置截断阀,必要时可设置阀室。截断阀应具有手动功能,并应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地方。5.6.2 登陆管道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位置。5.6.3 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标志。5.6.4作业者应制定登陆管道安全管理制度。5.6.5 作业者应制定管道巡检方案,明确巡检的
15、内容、频次和重点关注位置。5.6.6 登陆管道涉及外包管理的,双方应编制相关安全协议文件,明确责任、工作范围、工作界面和应急事件处理机制。5.6.7 作业者应建立第三方施工管理程序,对影响登陆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作业者应密切监控作业情况,并告知安全风险。6设备管理6.1 消防设备6.1.1 消防设备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管理应按照GB50974相关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执行; 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试,确保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
16、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6.1.2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GB50151的规定,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GB50370的规定。6.1.3对于陆岸终端因改扩建改变场站等级或超出原有消防设备能力的,应重新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论证或设计验收审查。6. 2防雷及防静电6.1. 1防雷6.2. 1.1陆岸终端内构筑物的防雷应在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及被保护物特点的基础上,制定防雷措施。6.3. 1.2建筑物防雷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石油设施防雷应符合GB15599的规定。6.4. 1.3应建立防雷设施定期检查制度,雷雨季节前应
17、对防雷电装置进行检查。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6.2.2防静电6.2.2.1石油设施防静电应符合GB13348的相关规定。1.2.2.2 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1.2.2.3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穿防静电工衣和工鞋,生产区入口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1.2.2.4 应建立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查制度。6. 3泵和压缩机7. 3.1泵和压缩机应满足下列要求:压缩机应有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并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设置隔离阀,保证维修时能进行能量隔离;并联运行的泵或离心式压缩机,每条出口管线应设置止回阀;当泵和压缩机壳体、下游管道和设
18、备的设计压力低于泵和压缩机的最大排出压力时,泵和压缩机的出口应设置泄压装置,以防止壳体、下游管线和设备超过设计压力;可燃气体压缩机应在气体正常逸散的各点设置放空口,放空口应用管道引至安全排放点。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压缩机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容积式压缩机和泵的出口管线上,在截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具有防腐蚀性能或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6.4车辆管理6.4.1应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6.4.2进入陆岸终端生产区、装车区车辆应配备车用阻火器(防火帽)。6.4.3道路应设置限速、导向、限高、限宽等交通安全标志。7作业管理7.1 装车作业7
19、.1.1 应制定装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7.1.2 应明确装车操作界面,严禁司乘人员对栈台设备设施进行操作。7.1.3 应制定装车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培训和定期演练,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7.1.4 槽车进厂前应进行安检;对槽车使用证、押运证、准运证和槽车司乘人员的资质证照等进行检查,对司乘人员进行进厂安全教育或安全提示。7.1.5 装车作业前,应对工艺流程、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7.1.6 装车作业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司乘人员要服从终端人员的指挥与调度;一一操作人员应严格控制鹤管流速,防止产生静电:槽车应处于熄火状态,装车操作人员和槽车司机不得离开现场,要加
20、强巡检,防止发生超装、物料泄漏或其它危险情况;一一装车区内禁止一切与装车无关的作业。7.1.7 装车结束后,应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装载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7.1.8 装油完毕,油品应静置后,再进行拆除接地线和车辆启动。7.1.9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装车作业:雷电天气;一一发生泄漏或火灾;一一槽车罐内技术参数异常;一一设备异常;一一其他不安全因素。7.2 码头外输作业7.2.1 应制定码头外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7.2.2 应制定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培训和定期演练,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7.2.3 码头外输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应对工艺流程
21、、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一一应对货船进行安全检查,以确认货船符合终端对其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一一外输管道应进行试压,连接后检漏;明确外输期间发生火灾、泄漏等意外事件船岸各方应采取的应急措施。1.1.4 码头外输作业期间,应满足以下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对讲机、手电筒及个人电子用品;禁止附近海域漂浮物和无关船只进入终端外输的安全海域;应对外输系统的压力、温度、流量的变化以及跑冒滴漏情况进行监测;作业区内禁止与外输无关的作业。1.1.5 外输作业结束后,应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外输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1.1.6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码头外输作业:雷电天气;系泊缆突然断开;外输管
22、道破损;货轮与终端码头发生剧烈碰撞;发生泄漏或火灾;其他不安全因素。7.3 储罐作业7.3.1 清罐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技术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担;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共同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编制清罐作业方案,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风险告知,使其熟知清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掌握安全防范措施;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按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作业管理要求,对施工作业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办理、签批相关作业票证: 清罐前清空罐内余料,所有与储罐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7.3.2 清
23、罐作业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应对储罐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测试。检测或采样应具有代表性,当罐内气体检测浓度达到合格标准,并办理、签批“受限空间作业票”后,方可允许进入作业; 储罐清洗过程中应实施强制通风,所使用的清洗机械、通风设施等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所使用的工用具应为防爆工具;储罐清洗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合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和作业特点的劳动防护用品; 储罐清洗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现场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识,并配有专职监护人员对作业过程全程监控。7.4 特殊作业7.4.1动火(热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电力作业和管线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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