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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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管控条例为加强河道管理管控,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管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安徽省最新河道管理管控条例。下文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河道管理管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管控,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管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管控,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
2、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管控与分级管理管控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管控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管控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管控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河道管理管控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管控河
3、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市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相关计划;(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合适的方案;(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相关计划和实施合适的方案,并督促实施;(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管控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管控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
4、河道堤防的岁修相关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合适的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相关计划和实施合适的方案,并督促实施;(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管控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管控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合适的方案和清障相关计划;(三)管理管控、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管控运用等专项经费;(五)处理本行政区
5、域河道管理管控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省沸史杭灌区管理管控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管控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管控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管控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管控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管控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地、市、县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管控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管控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管控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管控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
6、管机关负责管理管控。第十三条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管控、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管控机构应予以指导。堤圈、土于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管控委员会或管理管控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管控。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合适的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管控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管控局在初审建设合适的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
7、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地、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合适的方案编报的有关防洪安全部分的设计文件,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管控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管控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管控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
8、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第十六条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合适的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坪)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
9、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长江干堤外滩好和江心洲已圈珏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第十九条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管控、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管控机构予以监督、指导。第二十条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第二
10、十一条行洪、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准在行洪、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第二十二条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章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管控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管控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河道管理管控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四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
11、、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控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管控机构负责管理管控使用。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第二十五条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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