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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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9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
2、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
3、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四)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第六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八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条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一)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三)各区(市)政府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五)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前款建议提出后,由市政府研究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第十一条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
5、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
6、充分研究决策事项的可行性条件,运用数据资料论证,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并对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需要先期了解公众意愿的,可以采取征询意见等形式了解诉求。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
7、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第一节公众参与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
8、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具体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条以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等材料提前3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
9、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二节专家论证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第三节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
10、市政府作出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下列风险点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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