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201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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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201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37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本市“中国江北水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
2、市形象。第四条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应当体现本市特色,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教育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
3、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工作。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意识。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
4、,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重点地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将城市天际线、建筑风貌、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和招牌以及楼名标识、市政交通设施及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与引导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5、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第H一条市区和县城(市区)、镇区内的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市区和县城(市区)、镇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划定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是对应区域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城市设计;确需修改的,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第十三条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
6、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塑造要求。第三章历史风貌保护第十四条加强对本市独具特色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规划管控,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传统风貌,传承历史记忆,突出名城价值与特色。第十五条保护运河商贸文化体系、黄河农耕文化体系、历史陆路交通体系和自然生态景观体系。第十六条保护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及周边历史环境。在历史城区内根据整体风貌特点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街区、巷道形成的历史空间结构和肌理,保持街巷的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城区的天际轮廓线形态,保持其起伏有致、平缓舒展的特点。保护历史城区内重要的景观视廊和道路对景,控
7、制视廊两侧建筑高度,对景视线内不得出现障碍。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地面铺装、建(构)筑物装饰、体量等应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历史街巷应延续使用历史街巷的原有名称,不得拓宽,不得改变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避免对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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