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2022年9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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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2022年9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办法。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工作
2、。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由市和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相关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按照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不断拓宽群众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渠道,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发展要求,持续迭代优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应用场景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数字赋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协调监督。第二章行政执法协调第六条行政
3、执法协调事项主要包括:(一)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二)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四)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五)其他依法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应当依法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并组织协调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书面协调意见。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协调处理程序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认
4、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职责分工等重要事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一)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就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二)需要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联合执法的;(三)需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的;(四)需要跨区域、跨层级开展联合执法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协调的情形。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加强与立法、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协调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
5、、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行政执法评议;(四)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五)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教育培训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一)要求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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