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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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EJ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方便市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自行车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系统,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公益性的自助式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第四条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在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
2、给予保障。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相关工作。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内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台风、暴雨、大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天气预防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公共自行车系统安全运行。第八条鼓励和支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3、公众了解、使用和爱护公共自行车,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实施机制、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城市交通规划相衔接。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共自行车系统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二)合理分布,方便公众使用,重点接驳交通枢纽、行政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三)站点场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公共自行
4、车站点应当配置相应的标识牌、自行车锁止装置及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系统、路面指引等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统一标志标识;保证道路畅通,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盲道,不得占压井盖。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场地,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二早运宫官理第十四条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运营服务单位。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进行运营监管。第十六条运营服务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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