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4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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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4月2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
2、重、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保障绿化资金投入。建立城市绿化协调机制,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绿化技术,优先发展适合本市特色的优良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
3、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第七条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园林优质工程等创建活动,引导单位或者个人以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巩固绿化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八条市、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推动城市绿化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需求。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新闻媒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
4、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条件,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过程中同步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5、并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第十三条市、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等公园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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