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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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
2、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
3、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第七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八条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二)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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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烟台市 地下 空间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管理办法 2017 12 29 人民政府 140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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