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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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行为。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城市管
2、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供水管网分区计量,保证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逐步降低管网漏损率。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3、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推进区域联网供水。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既有居民住宅区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和户表改造鼓励使用智能水表。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持市政消火栓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单位
4、通报市政消火栓用水情况。需要补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补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图审机构应当征求相关城市供水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供水设施和市政消火栓等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的,随施工过程分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从水厂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二)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三)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
5、约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第十五条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打桩、顶进作业等;(三)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四)其他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设施情况,城市供水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
6、供相关资料。施工范围内有地下供水管线等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供水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满足其供水范围内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正常用水需求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其供水范围。第十八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其他供水设施
7、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第十九条供水管网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以供水入户端口处压力为准。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二)按照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检定、校准、维修和更换;(三)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检测、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四)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五)按照规定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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