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6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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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6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对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坚持以拯救生命为原则,坚持救死扶伤,为人民健康服
2、务。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红十字、广播电视、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六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一)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
3、(二)急救站(点);(三)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指挥和急救网络管理;(二)检查、督促急救站(点)的急救工作;(三)设立“120”急救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I,
4、医疗急救知识的科普宣传,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五)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第九条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使用统一名称,制定医疗急救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三)服从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及时反馈急救现场信息;(四)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并接受查询申请;(五)及时接收并救治患者;(六)按照规定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药械装备、紧急医疗救援
5、应急物资以及传染病防疫物资,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十条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120”急救电话录音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并提供依法查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恶意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方式干扰“120”急救电话的正常工作。第十一条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急救指挥车,急救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警报装置以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装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急救信息传输系统等。第十二条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
6、等因素,按照下列条件配备急救车组:(一)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车组;(二)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八千米;(三)每五十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二辆负压型急救车组。每个急救车组应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的急救车、设备及药品,并配备医师、护士,有条件的配备医疗救护员和担架员。第十三条急救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站(点)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车况良好,对值班急救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千米的及时更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第十四条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按照就
7、近、就急原则,结合医院救护能力和当事人意愿,及时进行调度、指挥和运送。急救站(点)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急救车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或者急救站(点)报告,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或者急救站(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其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一)病情危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不能满足救治需要的;(二)所选择的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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