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9月2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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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9月2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屋附属的消防、电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抗震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防治结合、合理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
2、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3、。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安全普查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单位和行业协会,依法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活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房屋使用安全意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支付房屋安全鉴
4、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安全费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安全救助资金。第二章安全使用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依法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或者
5、改建、扩建等活动;(三)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解危;(五)配合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实施房屋安全调查、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拆除或者破坏主体结构、承重构件;(二)拆改具有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四)开挖房屋底层地面、降低房屋地坪标高或者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导致危害房屋安全;(七)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改变房
6、屋外立面;(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危害已经发生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提示并协助
7、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等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委托物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等责任。第三章安全鉴定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一)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行为的;(二)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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