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1996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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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1996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湖泊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但上级人民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河道除外。第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负责河道工程建设管理;(二)编制、实施河道治理规划;(三)监督检查河道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四)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行为、调处河道纠纷;(五)处罚
2、违反河道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六)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内的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以及小清河、沂河、支脉河、北支新河淄博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流经区县河段以及市管以外其他河道由所属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以及涉及区县边界河道的纠纷,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调处。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治理、防洪、防洪设施维护、清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河道的防洪、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小清河、沂河、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由市人民政府首长负责
3、;其他重要河道由区县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区县两级城市防汛机构,在市防污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履行防汛职责。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的流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河道的流域或区域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经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按照条块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统一治理。第八条市水
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管河道的流域规划编制河道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内河道防洪标准:(一)小清河执行省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防洪标准;(二)孝妇河上游(黄土崖拦河闸断面以上)、淄河上游(太河水库断面以上)设计洪水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淄河下游(太河水库断面以下)设计洪水标准为五十年一遇;孝妇河下游(黄土崖拦河闸断面以下)设计洪水标准为十年一遇;(三)其他河道设计洪水标准为十年一遇,但流经城市规划区的河段按照城市防洪标准确定。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
5、工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须承担工程所在岸段的防汛安全任务。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如有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建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有计划地改建或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限期拆除。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设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负责施工现场
6、的清理复原,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准予撤离。第十二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应满足河道维护和管理的需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和标准划定:(一)小清河、淄河、孝妇河、沂河、支脉河、北支新河:城市建成区以外有堤防的河段在护堤地以外30-100米,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150米;城市建成区以内,在岸线以外30米。(二)东猪龙河、乌河:城市建成区以外有堤防的河段在护堤地以外3050米,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外30-100米;城市建成区以内,在岸线以外1020米。(三)其他河道:城市建成区以外有堤防的河段在护堤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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