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8月12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docx
《《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8月12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8月12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8月12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处置、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县(
2、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工程建设监管以及信访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网上投诉平台。接受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
3、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监督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监督检查。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制止、纠正本行业
4、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相关部门请求,配合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第十一条网信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网上信息监控,及时发现并
5、指导涉事主体应对处置敏感信息,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引导工作。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指导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应当严格执行建设资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承诺制度。第十五条信访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十六条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负责
6、牵头推进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工作,及时清偿因拖欠账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七条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指导基层工会加强对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代发结算;积极推行“一卡通”、减免异地跨行取现手续费、银行短信服务费等便民服务,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纳入山东省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九条工业信息化、审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7、相关的工作。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行为,依法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和考勤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配齐劳资专管员,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配合处理本项目与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等。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名身份信息读取、电子考勤等硬件设施设备,真实完整地采集和记录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基本信息,并实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8、,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开户银行应当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账户用途、资金来源和拨付、账户监管责任等,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协议文本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及时将本月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人工费用基数按照不得低于工程施工(实际开工项目)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房屋建筑工程20%,公路、水运、铁路工程2%,桥梁工程6%,水利工程3%)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1个月的,
9、按照1个月计算)确定,所拨付的人工费用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人工费用与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人工费用发放数额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对人工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级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构成、计酬方式和支付方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依法代扣、代缴工资的事项;(四)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五)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分包单位制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在进场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滨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滨州市 工程 建设 领域 保障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办法 2021 12 人民政府 11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994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