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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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0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正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
2、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落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烟花爆
3、竹燃放安全的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退役军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违法燃放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4、,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第十条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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