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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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偿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
2、机关,下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2年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3、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和身份证明,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账号。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当场确认。第七条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4、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不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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