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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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城区停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城
2、市道路上规划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共治;(二)坚持因地制宜、差别供给;(三)坚持需求调节、价格引导;(四)坚持信息驱动、资源共享。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区公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用地保障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制定公共停车场差别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财政
3、、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车轮定位器,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消
4、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三)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载明停车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五)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做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第十条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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