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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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
2、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业主委员会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移风易俗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闻媒体等,应当做好移风易俗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以能够真实反映违法燃放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燃放
4、行为的视频、图片等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二章燃放管理第十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日照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二)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H一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
5、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六)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七)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隧道;(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十二条下列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中考、高考期间;(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第十三条在重大节日和公共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燃放作业应当由专业单位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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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日照市 烟花爆竹 燃放 管理办法 2020 12 15 人民政府 126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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