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2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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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3(2023年6月2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
2、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设置场所管理单位有权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第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制水设备设置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之外,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10米以上;(三)制水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底部
3、距离地面10厘米以上,周围没有积水;(四)制水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五)制水设备出水口有内凹的隔离区域;出水口处安装闭合紧密且能够自动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该门处于关闭状态;(六)制水设备设置在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第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制水设备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第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第九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等
4、指标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第十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停止使用30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出水水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人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对制水设备每日至少巡查1次,保持制水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二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将尾水排入雨水管道,不得将尾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就地乱排乱放。第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管理人员联系方式;(二)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三)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5、;(四)水质检测时间、结果;(五)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情况。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第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第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购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查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记录产品名称、购入渠道、数量等有关信息。第十六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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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威海市 现制现售 饮用水 卫生 监督管理 办法 2023 28 人民政府 78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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