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效)》(2018年12月2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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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效)(2018年12月2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
2、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级城市
3、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
4、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新建园林景观路
5、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第十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
6、态景观。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访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第十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
7、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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