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有效)》(2017年12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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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有效)(2017年12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第四条城市停车设施包括
2、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性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等。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形成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占道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第六条市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
3、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统一运营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4、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防、园林绿化、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鼓励和引导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第十条鼓励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
5、导系统和城市停车信息网。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临沂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6、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六条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或者临时公共充换电站。该待建
7、土地或者空闲地块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拆除、清场。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市、区分级筹资建设、分级管理运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由
8、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设施建设比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
9、辆安全进出。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二)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三)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四)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o第二十四条在自有停车位(库)、居住区和单位等既有停车设施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其设置的位置、体量、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六条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报装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电力施工规定擅自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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