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docx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
2、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河长制)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予以统筹协调。第五条(规划)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六条(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第七条(责任人
3、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规定予以确定:(一)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二)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其他责任Ao第八条(责任要求)责任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责任区责任要求的规定,履行责任。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绿化市容、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责任告知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
4、任人、责任区具体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第十条(责任人信息档案)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具体范围、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第十一条(自律管理)本市鼓励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责任人对履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保洁区域等级划分)水域保洁区域,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
5、要求等因素,实行分等级保洁。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及其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作业服务单位)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作业服务项目名称、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等内容。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作业服务规范)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作业人员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上海市 水域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规定 2021 30 人民政府 50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9932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