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docx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国际大都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
2、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建设与管理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贝山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第六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
3、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文化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科技、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社会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下简称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
4、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监督。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九条(示范引领与科技研发)鼓励区人民政府在推进新城建设、旧区改造、城市更
5、新等过程中,运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指导和帮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第十一条(社会支持)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6、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提供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十二条(考核与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
7、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四条(无障碍设施标识)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城市环境或者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第十五条(设计、施工与监理)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六条(规划与施工审查)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配套的无
8、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征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报送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第十八条(无障碍设施试用体验)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残疾
9、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试用体验,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一)社会福利、康复托养、特殊教育等专业服务场所;(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三)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四)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五)金融、邮政、通信、公用事业等营业场所;(六)大中型商场、餐饮、住宿、旅游等商业服务场所;(七)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场所。第十九条(公共交通无障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
10、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设置地面至站厅的无障碍设施,并在换乘站之间实现无障碍设施衔接。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第二十条(停车无障碍)城市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要求其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时减免停车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价格主管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 障碍 环境 建设 管理办法 2021 12 人民政府 45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993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