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2013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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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2013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责任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部件是指窖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
2、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无证掘路、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遵循“条块联动、资源整合、重心下移、实时监督”的原则。第四条(部门和单位职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
3、作。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本市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环卫、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承担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第五条(信息共享和执法对接)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逐步与其他管理领域实现信息共享。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联合执法
4、体系予以处置。第六条(经费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障。公共服务单位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现有的经费渠道予以解决。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量数据,可以作为所需经费的测算依据。第二章规划、工作标准与信息系统建设第七条(规划)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对象、区域、标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
5、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市新城、新市镇建设应当同步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体制。第八条(网格化管理内容)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内容。第九条(工作标准的制定)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和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网格
6、化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的具体类别、名称及其说明、责任分工、案件分派规则、处置要求、处置流程、处置时限等内容。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应当明确系统功能与性能、运行环境、编码体系和基础数据管理等内容。第十条(信息系统建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市级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记录、监管全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受理、分派以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并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
7、,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分平台。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用于接收部件、事件问题的分派信息和反馈处置情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维护要求)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要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巡查、发现和立案)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进行日常现场巡查。网格监督员对于巡查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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