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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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
2、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共数据开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3、(数据安全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第七条(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的重大事项。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公共数据开放中的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利用风险,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出专业建议。第二章开放机制第九条(数据开放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分别负
4、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对于纳入开放范围的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列明数据开放主体。第十条(开放重点)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在确定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提出需求和意见建议。第十一条(分级分类)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结合公共数据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市公
5、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级分类规则,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第十二条(开放清单)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年度开放重点和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以下简称开放清单),列
6、明可以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通过共享等手段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开放清单。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数据开放主体建立开放清单审查机制。经审查后,开放清单应当通过开放平台予以公布。第十三条(动态调整)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开放清单,不断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第十四条(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获取方式)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第
7、十五条(有条件开放类数据获取方式)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公布利用数据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签订数据利用协议,明确数据利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数据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开放主体制定。第十六条(数据质量)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开放清单的公共数据(以下简称开放数据)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并根据开放清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数
8、据。第三章平台建设第十七条(开放平台)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开放平台。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开放平台。第十八条(平台功能)开放平台为数据开放主体提供数据预处理、安全加密、日志记录等数据管理功能。开放平台为获取、使用和传播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数据利用主体)提供数据查询、预览和获取等功能。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的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平台规范)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制定并
9、公布开放平台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在开放平台上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对开放平台上开放数据的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第二十条(行为记录)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开放平台,形成数据开放和利用行为的全程记录,为数据开放和利用的日常监管提供支撑。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数据处理和数据开放情况进行记录;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访问、调用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当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市大数据中心。第二十一条(数据纠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开放主体提出异议。数据开放主体经基本确认后,
10、应当立即进行异议标注,并由数据开放主体和市大数据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并反馈。第二十二条(权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知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第四章数据利用笫二十三条(鼓励数据利用)本市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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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上海市 公共 数据 开放 暂行办法 2019 29 人民政府 2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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