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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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体
2、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行业协会)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
3、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
4、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第九条(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
5、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改建、扩建、
6、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十三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第十四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出租)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满足市民体育需求。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不得将场馆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
7、租用于商业用途的,租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市民体育活动直接相关,并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场馆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公共体育场馆的收费)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公共体育场馆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第十六条(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的义务)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
8、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体育设施第十七条(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新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已建学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体
9、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第十八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在教学时间内主要用于满足本校师生体育教学、锻炼需求,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除全日制寄宿学校外,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规定;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时段、时长等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公示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经费支持与保险)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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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 体育设施 管理办法 2018 21 人民政府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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