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与“歇业”之大不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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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停产”与“歇业”之大不同作者:吴咏梅(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王敏(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新冠疫情虽已过去,但是疫情留下的“寒冬”仍然存在。许多公司受到疫情以及市场经济下行的影响,订单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困难,没有足够的业务量为公司员工安排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停工停产”或“歇业”,来暂时性的缓解经营困难。那么,公司(以下所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停工停产”或“歇业”应当如何操作呢?一、“停工停产”与“歇业”的概念(一)停工停产公司停止生产活动,其他活动仍在进行。(一)歇业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停止运转,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二、“停
2、工停产”与“歇业”的条件(一)停工停产的条件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停工停产的条件做出具体的规定,仅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部分地方有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均未对停工停产的条件予以明确。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停工停产系公司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是,这仍然要求公司在作出“停工停产”的决定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一般认为,公司停工停产必须是善意的,公司确属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应当是暂时的,而不能是长期或永久的,至于该“暂时的”期限应当是多久,法律并未予以规定。但是,何为
3、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当前立法的缺失,产生纠纷时,需要由司法机关予以裁量。(二)歇业的条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如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渤3年,视为自动恢夏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歇业备案后,公司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如未办理备案手续,自行停业连续
4、六个月以上的,则存在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公司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三、“停工停产”与“歇业”的程序(一)备案程序1、停工停产。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停工停产需要履行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程序,也未对公司停工停产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2、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歇业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什么材料办理备案并未予以明确。具体到湖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出台市场主体歇业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歇业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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