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ECS《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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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ECSXXX-202X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nvironmentalengineeringofnuclearmedicineapplication(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出版社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3.0.1核医学应用环境分级及指标33.0.2核医学应用环境分区34建筑54.1 一般规定54.2 建筑环境(选址)54.3 平面布置(布局)64.4 建筑装饰75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985.1 一般规定985.2 空气调节985.3 通风Ii-W5.4
2、空气净化UW5.5 废气处理12446给排水1346.1 一般规定13456.2 给水136.3 排水15446.4 纯水1646.5 热水146.6 污水处理747电气18477.1 一般规定18+77.2 供配电设计18+77.3 照明设计20W7.4 线路敷设2OW7.5 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21207.6 辐射监测及检测监控21208消防224-8.1建筑消防设计2224-8.2给排水消防设计2224-8.3暖通消防设计23238.4电气消防设计24239医用气体系统2549.1 一般规定25249.2 源侧25249.3 输配262510施工与验收28710.1 一般规定282710
3、.2 施工安装292810.3 空调、通风302910.4 电气豆为10.5 其他宜初10.6 工程检测32初10.7 验收33M附录A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353附录B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37附录C核医学应用环境分类野附录D不同核医学应用环境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4441附录E屏蔽的计算方法454附录F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参数484附录G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验收检查项目5147用词说明524引用标准名录5349附:条文说明4-1总则1.0.1为规范医疗机构核医学应用环境建设,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
4、律法规,做到满足国家环保、卫生、药监等辐射安全要求,遵从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核医学科是利用放射性核素及相关技术开展医学诊疗、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场所。核医学科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是底线与基础。由于其工作实践涉及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为避免对外界公共区域人员及工作区域内患者、医护人员造成损害,核医学科的建设除了要遵守建规、消防等工程领域的要求之外,还在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公共环境影响、危险物质安全管控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其要求可谓十分繁杂。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疗机构核医学应用环境设计。1.0.3核医学应用环境的设计、施工安
5、装、调试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相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标准内容,针对已有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明确规定的内容,除确有必要明确说明的部分外,本规程均不再另设条文。本条文的目的是强调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的标准主要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lI88、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药
6、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放射性药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2术语2.0.1放射性药物radiopharmaceutical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临床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标记化合物。2.0.2核医学应用环境nuclearmedicineapplicationenvironment核医学科进行放射性药物制备及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研究时所需的建筑环境。2.0.3日等效最大操作量Equivalentdailymaximumoperatingvolume日等效最大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最大操
7、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2.0.4监督区supervis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该区域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措施和安全手段,但要对职业照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2.0.5控制区controll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2.0.6核医学工作场所nuclearmedicineworkplace完成放射性核素药物制备,利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或进行医学研究时而设置
8、的场所。2.0.7医疗放射性废物medicalradioactivewaste医用放射性废物是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体废物。2.0.8纯水purewater杂质含量很少的水,其电解质杂质含量(常以电阻率表征)和非电解质杂质(如微粒、有机物、细菌和溶解气体等)含量均要求很少的水。2.0.9衰变池decaypool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或容量池,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或容量池中自然衰变。3基本规定3.0.1核医学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应根据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小分为甲、乙、丙三级。表3.0.1核医学应用环境分级级别日
9、等效最大操作量/Bq4XlO9乙2X10-4X109丙豁免活度值以上一2IO(条文说明】放射性核素是一类能自发释放出射线的粒子,能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目前已被开发为药品,广泛用于多种肿瘤的治疗和研究中。不同于其他放射性核素,大部分治疗用的放射性核素药品(如碘125和把103等除外,它们属于密封源)并不能全程密封在金属包壳等足以防止泄露的容器内,而是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扩散、挥发、泼溅等可能性,会造成人员吸入的内照射及物体表面沾污的辐射危害。因此除了像密封源一样要考虑放射性物质活度和能量所带来的辐射危害外,还要额外考虑其操作方式、物理性质以及发生误操作(吸入或泼溅)对操作人员或环境的
10、影响和危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规定使用“日等效操作量”来归一化描述非密封源放射性核素对环境及操作人员的影响,以将不同毒性、不同操作方式的各种核素,用修正的方法“折算”成同一水平,便于判断该工作场所的级别,并制定相应等级的操作要求和进行相应级别的管理。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计算详见附录A。3.0.2核医学应用环境应划分为辐射区和非辐射区,其中辐射区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不同的核医学应用环境区域之间应设有物理隔离,不应与其他工作应用环境交叉使用或共用。同一核医学应用环境的工艺流程应连续完整,并有相对独立的辐射防护措施。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是应用放射
11、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研究的工作环境。为了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应把核医学应用环境放射区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1控制区:有放射源出现的区域,区域内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条文说明】控制区一般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SPECT机房、PET-CT机房、PET-MRI机房、高活性室、放射性药物制备室、放射性药物放射检验、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甲测室、敷贴室、给药注射服药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专用走廊与卫生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放射性废物库、缓冲卫生通过间、放射性
12、病房等。2监督区:和放射源相邻的区域,应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条文说明】监督区是未被定义为控制区的区域,此类区域通常不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区一般包括:ECT控制室、PET控制室、放免室以及控制区周围的通道等。应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最终需满足国家环保及卫生部门的监管要求。3.0.3核医学应用环境应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合理规划人流、物流、气流路径,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应按本规程3.0.1进行分区管理。并合理规划人流、
13、物流和气流路径,以避免交叉污染的出现。应按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中规定对废物进行处矍,以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3.0.4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立卫生缓冲区,控制区内应设有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条文说明】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卫生缓冲区,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传播,同时避免放射性物质对外界环境和其他人员的影响。卫生缓冲区的设立应考虑到空气流通、人员流动、污染物质的清除等因素,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此外,控制区内应设有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以减少放射性物质对其他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影响,同时保障患者的个人卫生和安全。4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对新建、改建、扩建核医学应用环境
14、,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应符现行合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的认可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在选址时应依据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符合环保、卫生及药监要求。4.1.2 核医学应用环境平面布局的设计应满足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4.2 建筑环境(选址)4.2.1 医疗机构的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应设置在所在区域内最大可能风向的下风向一侧,与其相邻的下风向区域不宜有人员稠密及敏感场所。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场所。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
15、明确分隔,宜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条文说明】核医学科对排气、排水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设置在建筑地下最底层。核医学科宜尽可能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其中核医学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对于核医学科的大型重型设备,如回旋加速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设计,并与住院大楼等人员密集场所隔离,避免注射药物后的患者与公众人群近距离接触产生辐射影响。4.2.2 核医学应用环境放射性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及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排气口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周边高层建筑。【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的放射性排风口应尽可
16、能远离周边高层建筑,以避免排除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同时排风口应设置在本建筑的最高点,放射性废气经处理后方可排出,还需满足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对周边环境距离的要求,同时确保通风效果好。如无法在远离周边高层建筑的位置设置排风口,应尽量向着通风良好、流通性好的方向进行设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4.3 平面布置(布局)4.3.1 核医学应用环境应合理布局,治疗场所和诊断场所应相对分开布置。同一工作场所应根据诊疗流程合理设计各功能区域的布局,控制区应相对集中,尽量缩小放射性药物、给药后患者和放射性废物的活动范围。【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的布局应有助
17、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治疗区域和诊断区域应相对分开布置。应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诊疗区域的位置。给药室应靠近病房或给药后休息区,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4.3.2 核医学应用环境中的回旋加速器宜布置在建筑底层,同时需考虑极端情况下的防内涝措施。【条文说明】回旋加速器是一种能够将带电粒子加速到高能量的装置,常用于医学领域中的放射性核素制备。回旋加速器涉及的能量和放射性问题比较复杂,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地下室可以提供更好的辐射屏蔽,从而减少辐射泄漏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影响。此外,地下室相对
18、于其他楼层地面更容易满足设备承重要求,以保证回旋加速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同时需考虑极端环境、天气等造成的雨、污水倒灌等对设备的影响。4.3.3 配置有核医学影像设备的工作环境,应保持较低的辐射水平,避免对影像设备的图像质量干扰。【条文说明】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对诊断区成像、功能检测造成干扰的影响。4.3.4 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醒目的、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指标。监督区入口处应设置标明监督区的标识。4.3.5 操作放射性药物的控制区出口应配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器和应急淋浴间或冲洗装置,对从控制区
19、离开的人和物品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如表面污染水平超出控制标准,应就近冲洗处置。【条文说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附录B2对核医学应用环境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物控制水平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工作场所中的某些设备和用品,经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表BIl中所列设备类的控制水平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时,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确认同意后,可当作普通物品使用。4.3.6 敷贴治疗应在专门的治疗室。【条文说明】敷贴治疗是一种放射治疗方法,敷贴源是一种带有放射性物质的贴片。由于具有放射性,敷贴治疗需要在专门的治疗
20、室内进行,同时严禁将敷贴源带出治疗室外,以避免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辐射危害。在敷贴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正常组织需要采用合适的屏蔽措施,以降低正常组织的剂量。屏蔽措施可以采用铅屏蔽或其他适当的物质来阻挡放射性射线。同时,在敷贴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的放射性剂量进行监测,以确保辐射安全。4.4 建筑装饰4.4.1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所有材料(包括家具用材)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标准,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工作场所应根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场所应按附录C分为I、II、川三类。对不同类别
21、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的基本装饰防护要求按附录D规定执行。4.4.2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4.4.3 控制区内墙体、台面、地面和设施均宜采用表面光洁、易清洁的材料。4.4.4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不易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操作放射性药物与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区域洁具、洗涤池等应采取感应式龙头或开关,避免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放射性污染。4.4.5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的控制区隔墙应采用相应厚度的混凝土或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防护材料进行防护。控制区内的门窗应采用防护门窗,穿越控制区的综合布线及通风、排水等预留洞口应采取防
22、护措施,避免射线泄漏对相邻区域造成影响。【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控制区内的墙体应采用防辐射措施,以有效吸收和减弱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从而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应安装辐射防护门窗,防护门窗应给予足够的屏蔽防护,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中5.3.1对于防护水平的要求。4.4.6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应避免采用容易活化的金属材质作为表面建筑材料,防止因为建筑材料长期受到照射活化,引起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辐射水平升高。【条文说明】对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机房应在靶区周围采用“局部屏蔽”的方法,吸收中子以避免中子活化机房围护结构材料。机房围护结构材料内表面应设置可更换的衬层。机房围护结构材料应选择不
23、易活化的混凝土材料,围护结构材料中可适当增加含硼等防中子材料。4-5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5.1 一般规定5.1.1 根据核医学科不同工作场所工艺要求设置合理采暖、通风和空调形式,并且所采用的通风、空调形式应满足各个区域辐射防护要求和对有洁净要求的区域要满足洁净环境要求。【条文说明】核医学科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实施采暖、通风、普通空调、机房专用空调或净化空调。5.1.2 核医学工作场所辐射控制区及监督区相对于相邻非核医学场所应该保持负压,并设有辐射监测设备。核医学工作场所气流流向应遵循自非辐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条文说明】核医学科应用环境场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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