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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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管理,提高协议护理机构服务水平,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护理机构”)是指经评估准入,与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长护护理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管理和护理机构服务协议制定。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
2、原则负责长护护理机构的申请受理、协议管理、服务考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四条长护护理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方便服务、便于管理;诚实守信、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长护护理机构服务派单、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二章评估准入第六条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业务范围包括护理机构服务、养护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
3、家上门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护中心、家庭服务机构等;(二)正式营运至少3个月(只提供机构上门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正式营运时间可适当放宽为1个月),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算;(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能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政策;(六)提供机构内护理服务,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的床位不得少于20张,原则上护理人员与护理专区床位数配置比例不低于1:4;(七)提供机构上门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护理人员,原则上护理人员与护理对象数配置比例不低于1:8,护理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
4、家组合护理方式时,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对应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配合委托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八)建立连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系统的专线网络,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需要,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九)能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实名制档案的管理要求,有单独的失能人员纸质档案存放专区;(十)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前,一年内无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录;(十一)提供长护险护理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十二)未同时作为我市长护
5、评估机构。第七条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护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二)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三)开展集中护理的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四)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利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见附件2);(六)照护专区的医生、护士、护理员、护工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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