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司法案例分析模拟考试题及答案(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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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全国司法案例分析模拟考试题及答案(四)【案例一】【案情】甲系某大学化学系女教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制造出了大量的冰毒,准备销售以获取暴利。警察乙知道甲的事情后,单独前往甲的家中了解情况。甲知道乙的身份后,趁乙不注意从其身后使用暴力长时间勒住乙的脖子,当场致乙死亡。为了使毒品能够卖出更多的价钱,甲在其制造出的毒品中掺杂、掺假,增加毒品的重量。吸毒人丙某欲向甲购置毒品,甲便将其制造出的毒品从A地从火车带往B地,与丙进行毒品交易。丙交付给甲的是假币,但甲并未发现。收下假币后,甲离开8地回到A地。在火车站安检时,甲剩余的毒品被安检人员发现。甲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对于其他事实
2、,拒不交代。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要求甲交代其他犯罪事实。甲拒不交代,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将甲造成重伤。后民警通过其他方法,搜集了甲其他犯罪(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犯罪证据。甲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杨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杨某。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甲聘请律师李某担任其辩护人,李某指使证人王某作伪证。同时,李某给主审法官陆某送去5万元,要求陆某多多照顾甲。陆某对甲,超出刑法的规定予以减轻处分。问题:根据上述案情,综合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答案】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成心杀人罪。甲如实交代自己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自首。甲主动交代杨某对其*的事实,属于立功。
3、丙购置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数量过大,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丙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丁构成成心伤害罪。李某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王某构成伪证罪。陆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分。【解析】此题主要涉及毒品犯罪问题。关于甲的行为:(1)制造毒品罪。甲利用自己所学的化学知识制造冰毒的行为,成立制造毒品罪。但对毒品掺假的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2)贩卖毒品罪。甲将毒品出售给乙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即使购置毒品的人是吸毒人员,也成立贩卖毒品罪。(3)甲将毒品从A地带往B地,成立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除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外,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
4、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选择性罪名,并且行为人也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因此,上述三个罪行只需要认定为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即可。即使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也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即可。(4)甲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遇到警察乙的检查时,将乙打死的行为,成立成心杀人罪。应与前述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罚。(5)甲在安检时,已经被发现身上带有毒品。此时,如实交代自己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自首。202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
5、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6)甲主动交代杨某对其*的事实,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因为甲交代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关于丙的行为:(1)丙购置毒品是供自己吸食。购置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数量过大,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2)丙使用假币购置毒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不仅是指将假币用于合法用途,还包括将假币用于非法用途。关于丁的行为:丁使用暴力致甲的重伤的行为,成立成心伤害罪。丁的行为性质属于刑讯逼供,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应以成心伤
6、害罪论处。关于李某的行为:(1)李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2)李某送给法官5万元钱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李某的上述行为应数罪并训。关于王某的行为:王某作伪证的行为,成立伪证罪。关于陆某的行为:(1)收受5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2)滥用权利,使甲获得减轻处分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陆某的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分。【案例二】【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事件,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方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元。这件事被媒
7、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根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
8、,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一般来说,正义的涨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开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开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社会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开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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