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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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平安工程冠名、创建示范验收、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等。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全国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合称为创建
2、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领域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并对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以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为目标,坚持经济合理原则,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从工程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成果转化和经验推广,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申报审核第六条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一)通过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原则上工程进度不超过30%或公路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
3、限不少于2年,水运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1年;(二)桥梁、隧道、码头、航道、通航建筑物、防波堤等具有独立代表性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路工程: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结构复杂的特大型桥梁及大型枢纽互通,3000米以上特长隧道;2.水运工程:规模达到Ic)万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或3万吨级以上其它沿海码头,1000吨级以上内河码头,沿海10万吨级以上或内河HI级及以上的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筑物,重要的防波堤、护岸等;(三)创建示范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助于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具有应用推广价值;(四)具备开展创建示范
4、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条件;(五)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建设方案操作性强,具有明确具体平安工地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部安全质量部门”)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创建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建设单位可自愿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向创建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及技术问题清单技术创新清单科研攻关清单(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创建主管部门对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择优排序向交通运输部推荐申报项目。第八条部安全质量部门将受理的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5、不少于5个工作日。部安全质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围绕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从主攻方向符合性、创建内容科学性、实施路径可行性、创建措施经济性、实施计划合理性、预期成果实用性、保障措施有效性以及“三个清单”针对性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第九条部安全质量部门对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组织
6、实施第十条创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具体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具体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一条创建示范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可对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并经创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抄送部安全质量部门。第十二条创建主管部门适时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调研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示范工作顺利实施。第十三条创建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创建示范工作开
7、展、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落实、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平安工地建设等纳入检查内容,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年度检查。第十四条部安全质量部门对各地开展创建示范工作适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创建示范工作组织实施、创建示范项目推进、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等。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季度或半年度总结,并报创建主管部门和部安全质量部门。第十六条创建示范项目在建设实施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或创建主管部门取消其创建示范项目资格:(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现创建示范工作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保障措施无法达到创建示范工作要求的;(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工程项
8、目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致使创建示范工作无法进行的;(五)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舆情并经核查属实的;(六)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不再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情形。第四章平安工程冠名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向创建主管部门提出平安工程冠名申请。(一)项目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项目施工期间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经验突出;(二)平安工地建设规范有序,示范引导作用明显,项目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建设年度考核均合格;(三)项目已交工验收,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十八条创建主管
9、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和项目排序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开展冠名工作。(一)申报受理公示。创建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项目受理完成后,交通运输部对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程序审查。结合公示有关情况,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查,程序审查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三)专家会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围绕申报项目特点、建设难点、安全风险点、安全管理亮点等内容开展专家会审,对项目安全管理理念、新技术、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推广、平安工地建设等方面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广性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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