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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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
2、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食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符合省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
3、、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及管理工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
4、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或能满足本项要求的照片;(三)直接接触入
5、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复印件;(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
6、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第十二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7、核,并按照规定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四条现场核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条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验证。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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