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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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租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宗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省、市、县级
3、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督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及相关监管工作。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落实耕作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监管工作。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保障和监管,参与耕作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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