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3-5世纪鄯善王国奴隶制的几个问题——兼与中原奴婢制、罗马奴隶制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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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3-5世纪三瞎王国奴隶制的几个问题兼与中原奴婢自二十世纪初英国人斯坦因在中国新疆地区对尼雅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并发现大批住卢文文献以来,中外学术界对住卢文献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取得很大成绩,无论是对住卢文献出土地区尼雅遗址的进一步考古发掘、怯卢文献主人种族来源的考证、住卢文献主人最终迁徙的原因,还是对郎善国国王谱系的年代、都善国行政区域的分布、那善国当时的生态环境、鄢善国的农业经济等,都发表了不少高水平的论著。关于尼雅遗址考古及住卢文献的研究情况,详见孟凡人:楼兰汉文简牍文献的刊布及研究概况,载于楼兰都善简牍年代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林梅村:中国所出佳卢文书研究综述,新疆社会科学1
2、988年第2期;刘文锁:尼雅考古一百年,考古2005年第10期;肖小勇:楼兰考古研究综述,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但与一千多件住卢文献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相比,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果仍是远远不够的。本文根据现已发表的佳卢文资料,通过住卢文文献与汉唐中原法律文献、罗马法律文献的比较,对都善王国尼雅地区奴隶阶层的身份性质、法律地位、主要来源、劳动役使范困及尼雅社会性质等几个问题,提出一点看法,敬请指正。-关于都善王国奴隶的法律地位据统计,现已发现的住卢文文献约有1190件,此数据系刘文锁据斯坦因、孟凡人、林梅村、王冀青、王炳华、盛春寿等学者及新疆博物院等单位发表的文献资料统计。见刘文锁:尼雅考古一百年,
3、考古2005年第10期。马雍曾撰文对已经发表的怯卢文献中的763件加以系统介绍,认为“这些文书对部善王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司法、军事、交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反映,1关于这些文献的年代,马雍根据国内外众多学者的意见断定为3至5世纪,应是比较可信的。2在怯卢文文书中,有一类从梵语单词演变而来的特殊名词。其中达萨(dasa)、dajha、dhajha和dajha-jamna,有人认为是指男性奴隶。dajhi或CIaSi则是指女性奴隶。英国人贝罗译作slave”(奴隶)。中国学者王广智的译文也因之译为奴隶。3印度阿格华尔等也称为奴隶4,而有的学者,如中国的林梅村等,不用奴隶一词,而称此类人为
4、奴仆。关于奴隶的定义,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为奴隶制辩护时明确认为:“(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713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奴隶便是工具,是财产,是可以转让出卖的物品。现代语境下奴隶的定义是:“为奴隶主无偿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常被奴隶主任意买卖与杀害。参见汉语大词典上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第2257页。能不能视某类人为奴隶,关键应是看其身份特征。从现存的住卢文文献来看,都善王国奴隶身份
5、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奴隶属于主人私有财产,并得到国家法律保护。沙海古卷载492号文书:(底牍正面)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诸州长帕特罗耶和罗帕耶谕令如下:今有沙门修军上奏,沙门云集将属于左摩伐提和雍格所有的一名女人抵押给他人,现云集己死。彼等曾呈交一份报告。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汝应对此案及誓约、证人起依国法进行审理。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起草份报告,内具誓约、证人,交适当的人送来。(封膜背面)未经主人同意立下的字据,殊不合法。5123-124,696此文书乃国王给州长的敕谕,强调主人对某女子的所有权问题,从文中称此女子乃主人私有之物来看,其身份应当属于
6、奴隶阶层。文书说“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说明国家对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是给予法律保护的,若被他人侵占,主人可以上诉官府。又据新疆出土怯卢文残卷译文集491号文书记载:顷据僧伽罗塔诉称,鲜卑人曾抢走彼之名著达色罗之奴隶一名。彼从该处逃返此地。关于该人,僧伽罗塔,自今以后,其他人对该奴隶均无权利。彼屈丁僧伽罗塔所有。695此文书也是国王给州长的敕谕,强调说明被外人抢走后返回之奴隶,其所有权仍属原主人,其他人不能侵夺。此案显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说明政府是竭力维护奴隶主人利益的。第551号文书反映一件奴隶买卖纠纷事,一女孩OPUge经数人转卖,最后由苏伽纽多“取去作为彼之财
7、产”。3245,5135,6109在现已发现住卢文书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处理,基本上都是作为财产来对待的。如345号文书,反映僧人阿难陀犀那之奴菩达瞿钵从啰苏处偷盗丝绢笛衣等物,总计价达到100穆立,案件双方在法庭外达成协议,僧人阿难陀犀那将自己的奴隶菩达瞿钵送给啰苏以抵偿损失。这是以奴隶抵偿物品的案例。3221,665-66393号文书是“属于毗河罗伐啰之财产男子一名”在多罗村欠款20程立之事。3229,5108,680437号文书是一买女奴契约,反映一女孩舍伽那钵阿被出售后,“成为摩色地耶之财产一事。3234,689-90578号文书是苏笈多将骆驼给利钵耶伐迦驯养,而该骆驼在利钵耶伐迦处死去
8、,利林耶伐迦以女孩一名进行赔偿之事。3250,6118585号文书是男奴隶阿没祗耶以另一男子支没吉耶及绵羊6只作为彼自己之终身赎金”之事。3253,6122123719号文书称“该妇女瞻檀诺阿应交给莱迷没那,作为彼自己之财产。3265,5147,6143-144都善王国中此类人的法律地位,与大约同时代的汉晋中原地区相比较,身份与奴婢相似。在中原地区,一般奴婢都视作财产,而且是仅次于房地等重物的财产。秦汉时,“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8王莽传,王莽时虽对此制加以废除,但在实际生活中,奴婢无疑仍是被人们视为财产的。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将“僮手指干”与车船长千丈、“铜器干均”等并列。在汉代居延汉简中,
9、也有奴婢作为家资计算的明确记我。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叁冢;版)所载:“候长糠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辂车两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资宜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黄直共15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5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汉晋以后,唐律对奴婢财产属性的规定更是丝亳不加掩饰.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六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书卷四名例四规定:其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缘坐免法。”同书卷十二户婚规定:“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同书卷十七贼盗一规定:“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
10、这些律文再也明白不过地说明了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在罗马法中,奴隶亦是权利的客体,其财产属性更是明确的。查士丁尼罗马法规定:“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912罗马法十分明确规定了奴隶的财产属性与地位,将奴隶完全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身份等级秩序以外。L936因此,与汉晋唐律及罗马法比较,都善王国中的确存在着奴隶或日奴婢这样个特定的社会阶层。国家法律维护奴隶主人拥有奴隶所有权的做法是完全相同的。第二,奴隶可以像物品一样进行买卖、交换、赠送、赏赐。在传卢文献中,奴隶买卖的现象比较普遍。关于都善王国的人口买卖和与之相关的问题,如契约非契约人口买卖的形式、用语等问题
11、,张嫡曾进行过专门探讨。见张婿:新疆出土住卢文人口买卖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如译文集载209号文书:兹于伟大国王、天子夷都伽伐色摩那陛下在位之3年1月12日,有名叫钵啰吉之男人,属OgU布没纳耶沙及阂耶沙之kilme,彼愿将名叫阿罗祗瑜多祗沙阿之妇女一名卖给阿钵多,得七岁之骆驼一峰,作为该妇女之售价。双方在此公平的条件上达成协议,并在证人面前作出决定。违背协议,双方所受之处罚相同。彼等断绳(为凭)。彼等给一峰KaPaIa骆驼之Oduvaga。关于此事,彼等答应一项同样之处罚。今后,无论何人想要更改此项协议,双方将受同样之处罚,(罚)vito马匹,责打七十大板。证人
12、为僧人钵利瑜沙,钵那伽罗及克昆那伽。彼等现写此协议书。3206,639此文书是一份典型的人口买卖契约,反映有一名叫钵啰吉的男人,将名叫阿罗祇瑜多祗沙阿的妇女卖给阿钵多,得七岁之骆驼一峰,作为该妇女之售价:此契约有时间、交易人与被交易人姓名、证人、违约处罚办法等。再如591号文书,反映莱比耶等购买名为钵楼色达耶的男子一名,售价为五岁骆鸵一峰及五岁马一匹等。592号文书反映,一男子钵啰难托将女孩莱迷索阿卖与罗没索蹉,得30穆立骆驼一峰。同一个罗没索蹉,在589号文书中曾购名为色迷蹉的妇女,在590号文书中,他曾购名为莱钵的妇女。从3号、11号、45号、106号、152号、209号、324号、328
13、号、436号、437号、551号、575号、589号、590号、591号、709号和564号等文书来看,在都善王国,奴隶买卖并非只是私人的、个别的、未经政府允许的地下贸易行为,而是政府承认与允许的公开合法行为。与汉唐时期中原及敦煌吐鲁番地区的人口买卖合同相比,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按唐代制度,奴婢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履行“过贱”手续,如吐鲁番出有一件题为唐开元一十九年(731)二月西州兴胡米禄山买婢失满儿市券公验的文书吐鲁番文书第九册73TAM509:8/12121(a),8/12-(a)o,反映米禄山将失满儿卖与唐荣,“问口承贱不虚,又贲得保人石普主等五人,款保不是寒良滋诱等色者。勘责状同
14、,依给买人市券:此外,吐鲁番还出有龙朔元年左懂送买奴申得契吐鲁番文书第六册64TAM4:44。、开元二十年准给薛十五娘买婢券吐鲁番文书第九册73TAM509:8/43(a)。等奴婢买卖契约,这些契卷中请给买人市券、问口承贱不虚、依给买入市券、保人石曹主等五人、款保不是寒良玄诱”等语,清楚地反映了唐律所规定的关于奴婢买卖的手续,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唐代西州地近都善,虽然时代不同,但两地奴婢的买卖市卷、契约,在官府出面、说明售价、交易物品种类及数量、需要多人担保方面是相似的。对于违约一方,契约也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办法。在都善,奴隶还被作为礼物相互赠送,如380号文书是一件“有关被作为礼
15、物赠送之女孩索没阁色罗之文件。”3227,676345号文书是件以奴隶作为被盗财物抵押品的文书。3221,665-66161号文书反映了国王曾赏赐鸠基多男逃亡者一名。3201,630-31第三,奴隶所生子女身份仍为主人财产,未经主人同意,不得转让他人。译文集载39号文书:顷据莱比雅报告,彼等之奴隶支迷伽未经彼等之允许,即将其女儿给伽钵吉之奴隶作养女。该养女系由彼等抚养长大。奶费亦未付给汝务必调查彼等之奴隶是否确属未经彼等之许可即将养女给伽钵吉而未给奶费。(若确属如此),应由莱比耶向伽钵吉之奴隶取匹Hrsa牝马或匹由Sa马,而养女将完全归彼等所有。若有任何争执3190,68-9此案例令人寻味:某
16、主人莱比雅的奴隶支迷伽未经主人允许,即将女儿送给另一奴隶主伽钵吉之奴隶作为养女。为此送女一方的奴隶主将对方告上法庭。与此案相关的另一件文书处45号文书:恢据vasu莱比耶报告,彼之女奴支迷伽之女已由楼答喇耶认领为养女。此间皇廷已判给予tirsa马一匹作为奶费。关于此事,前曾给汝发出二、三次泥封契形文书,惟迄今汝尚未作出决定。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务必按照皇廷前判予以解决。若有其他争执,应按法作出决定。3191,554,61011从内容可以看出,该文书收养方是楼答喇耶,送养方是莱比耶之奴隶支迷伽。被收养人是支迷你之女。很明显45号文书与39号文书所涉及的是同一件事情,而其中的收养方楼答喇耶的身份根
17、据39号文书可以判断出是伽钵吉的奴隶。莱比雅之奴隶支迷你未经主人允许,即将其女儿给伽钵吉之奴隶作养女,从“该养女系由彼等抚养长大,奶费未付给”一句可以看出,奴隶的子女也是奴隶主人的私有财产,未经主人允许,奴隶是不能擅自将其子女送给别人的。此处所谓养女,其实是买卖人口的代称,所谓“奶费”,卖即卖身费。45号文书属于国王敕谕,反映出政府对于奴隶之类财产的非法转移,是要加以干预的。在汉唐中原地区,奴婢之类身份也同样存在着继承性,奴婢子女在唐律中被明确规定为主人的私有财产。未经主人同意,奴隶夫妇亦无权处置或嫁娶子女。如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载广奴婢即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奴婢即是主人的财产,其所生子女同样
18、归主人所有,其性质与主人的马生驹一样,没有什么不同。同书卷四名例中明确规定: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奴婢无权力处置自己的子女。名例中还具体规定,奴婢“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私从奴婢买子孙及乞取者,准盗论。乞买者,与同罪(虽为良,亦同)。”奴婢将自己女儿嫁人或送人,被视为盗窃主人财产,可见,奴婢包括其子女,完全是主人会说话的牛马,没有任何财产权利。关于这一问题,参见李天石:从判文看唐代的良贱身份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39号、45号文书说明,在都善王国,奴隶对其子女的处置,也是受制于其主人的,这一点显然也是与中原地区完全相同的。另据49号文书反映,奴隶主人
19、耽没吉耶曾控告“彼之诸奴隶将某物给予Cozbo舍摩犀那”,他因此提出“此系彼自己之财产”。在33号文书中,莱比耶则控告“苏祇耶在困难之时从彼(莱比耶)奴隶钵多耶处取走三ambNa及一匹马”,他因此上诉,国王下谕令,.务必调查苏祇已将它们取走是否属实。彼应归还该人之财物。”3190-191这说明,在都善国奴隶其实是没有自己的财产权的。第四,部善国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破产贫户。在-般情况下,中国历史上奴隶或奴婢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俘虏、犯罪籍没、官府赏赐、农民破产、家产继承等。从都善王国的情况来看,奴隶的主要来源多是贫困农户的破产等。如译文集载589号文书:此一有关女孩色迷蹉之字据,由词书罗没索蹉妥为保存
20、。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阿没笈伐迦陛下在位之11年2月12日,有一妇人,名莱毕没蹉及其子名钵祗多。彼等于饥荒之时愿将名色迷蹉之女孩一名卖给司书罗没索蹉。给价为价值40穆立之一岁骆驼一峰。菜毕没蹉及钵祗耶现已收到该骆驼。另乂给绵羊四只,作为头(?)价。故现罗没索蹉对该女孩色迷蹉有权为所欲为。双方在诸执政官毕特耶及迦罗没蹉之面前达成协议。证人为(十证人姓名略)此字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一百年。TOmgha僧凯断绳。该女孩色迷蹉身长4distis,莱毕没蹉得售价之一半,masinayatma支祗托耶得一半。3254,6126此文书是一件因为饥
21、荒出卖人口为奴隶的典型契约。文书反映出人口买卖在都善地区是合法的行为,买卖双方在执政官面前达成协议,而且有官员为证;新主人对所买人口的权力很大,可以对所买人口为所欲为,另外,买卖字据亦有专人书写,可见在当时,人口买卖有定的法律程序,协议旦达成,权限则如生命般长达一百年。所谓“长达一百年”,即可看作被卖人一经卖出,则永远属于其新主人。文书有专人断绳,不能再反悔。另如128号文书中也反映,一名为瑜伽扉那的人,由于“原来之欠债,M成为柯莱沙之财产Z3198住卢文书反映都善地区与汉唐中原灾荒时大量出现奴婢的情况大致相同,农民出卖子女的原因多是“无人救济供给衣食”、债负深广”、为缘家中贫乏”等。在文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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