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相关实务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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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相关实务问题作者:郭秀娟(盈理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8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各种主动或变动的原因而需要变更。目前,行业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变更主要根据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一一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3号指引”)及所附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的规定操作。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既往项目经验,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常见问题,以供各方参考。一、触发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原因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变更通常有主动变更和被动变更两种情形:(一)主动变
2、更1 .集团业务调整或战略规划调整,合并同类管理人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 71号)中第五条:”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可能有两家同类型的管理人,为了业务整合及不影响新业务的开展,集团化公司可能会进行业务调整或战略规划调整,减少一些同类型的管理人,因此需要更换基金产品的管理人。2 .专业化经营需要根据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中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
3、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实践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较早,导致有同时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等不同类型私募基金而被处罚的情况。从合规运营角度考虑,因此需要主动更换基金管理人。3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分拆重组而更换管理人发生私募基金或其管理人的主体分拆重组时,为明确管理人及管理标的,厘清权利、义务及责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也需要进行变更。4 .其他主动变更例如:国资LP或者话语权比较大的LP希望更有能力或者出于风控集中管控的角度,通过协商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因管理该产品的基金经理或主要
4、高管团队等关键人士跳槽到其他机构,投资人基于对原有管理团队的信任,主动要求更换管理人导致进行的管理人变更等。(二)被动变更1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异常经营而被注销协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及2022年1月30日协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规定了私募基金存在异常经营的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诚信信息存在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私募管理人被金融监
5、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等)。异常经营的情形若未能按照前述规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出具符合协会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措施,将可能被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注销管理人登记。此种情况下,私募基金需要更换基金管理人。2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根据协会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中基协发(2023)17号)的相关规定,在无法有效联系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将经历被公告通知、被公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协会注销登记三个阶段。此种情况下,私募基金亦需要更换基金管理人。3.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
6、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该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其管理人职责,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持基金继续运作,需要更换基金管理人。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常见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流程和材料清单根据3号指引及材料清单执行。本文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常见问题分析如下。1、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究竟需要多大范围的投资者同意?根据3号指引第四条中“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的规定,变更管理人的内部决策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方可有效作出。实践中,如果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决策同意比例低于三分之二,或者约定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更换管理人,虽然协会规则
7、为自律规则,但实践中我们仍建议至少须经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另外,如果管理人变更涉及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根据3号指引第六条的要求,应当向协会提交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鉴于大部分工商登记机构在变更合伙人信息时,是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文件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仍然无法顺利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2、部分投资人因不同意或无法联系上而未参与签署新基金合同是否影响效力?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是什么?如何设定保障机制?在符合第1个问题中的决策要求的前提下,部分投资人因不同意或无法联系上而未参与签署新基金合同,
8、不影响变更的进行。但是,根据3号指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已完成管理人变更程序,但仍有少数投资者未与新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的,新管理人应当建立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隙机制,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少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权益不因管理人变更受到影响。新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持续做好基金合同签署工作,并及时向协会提交新签署的基金合同。”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是在未经所有投资人同意即可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下,避免对有不同意见或未能发表意见的投资人权益的损害,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体现。少数投资者权益中最主要的权益包括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基金份额处分权等,新管理人应从公平
9、对待的原则出发,合理设定保护机制。此外,针对无法联系上的投资者,从最佳实践角度,还建议基金新管理人应在基金法律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后续与该等投资者尝试取得联系所采用的程序;该等投资人应分配的基金财产的保管机制;在持有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的程序等。3、基金托管人如何对新管理人是否符合3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发表意见?托管人发表意见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根据3号指引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基金托管人需要对私募基金新管理人是否符合3号指引第五条I的要求发表意见。因此,基金托管人需要对新管理人的持续展业能力、合规性、既有管理基金情况及专业化运营情况发表正式意见(协会要求托管人发表的意见须加盖托管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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