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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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山区城市更新活动,明确部门职责权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参照适用。第二条南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领导小组由中共
2、深圳市南山区委员会、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市更新工作、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建筑工务署、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深圳市南山供电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区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议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
3、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二)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三)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四)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五)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六)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研判,认为需报请区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事项;(七)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文件要求需由区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南山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审查工作;牵头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签订项目
4、实施监管协议;统筹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与城市更新项目有关的审批、监管等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其他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并根据主管部门请求,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支持城市更新工作。(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更新战略规划的衔接;负责协调办理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负责办理社会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结合全区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轨道线路和站点规划等对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提出意见;就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和城市发展导向,是否适应全区以及具体片区产城融合发
5、展目标等宏观层面提出意见;对区域能源综合利用专篇研究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负责就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要求提出意见。(二)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区教育资源布局,指导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更新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意向移交、正式移交物业工作,根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调配,及时接收、管理、使用教育配套设施。(三)区科技创新局为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等事项进行指导、审查,负责“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监管。(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高新区外产
6、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除高新区外)的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等事项进行指导、审查,负责“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监管。(五)区民政局负责对民政公配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意见;对城市更新项目民政公配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六)区司法局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七)区财政局负责依照相关规定统筹保障城市更新有关资金需求。(八)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建筑物拆除方案备案;对已确认实施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中未进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的擅自拆除行为依法处理;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管;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
7、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计划、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用地移交、布局规划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签订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书;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并负责接收;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参与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验收;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九)区水务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水务环节的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水务设施的设计、建设等提出建议;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意见;对水资源论证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负责对城市更新规划环节年径流
8、总量控制率提出要求。(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文体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意向移交、正式移交物业工作,根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调配,及时接收、管理、使用文体公配设施;负责接收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社区儿童游戏活动场地;负责协助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涉及文物情况;对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导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和招商引资方案是否符合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医疗卫生、托育设施的设计、建
9、设标准等提出意见;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意向移交、正式移交物业工作,根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调配,及时接收、管理、使用医疗卫生设施。(十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提出意见;负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对城中村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办理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项目重大事项备案工作;指导街道办开展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资产通过“南山区集体经济阳光服务365平台”交易进行
10、指导、协调和监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内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牵头并联合相关对口行业管理使用单位对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物业类型、面积大小、空间位置等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及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及正式的移交协议书;与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接收(移交)监管协议;对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等进行接收,并负责调配给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管理使用。(十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街道执法队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垃圾运转站、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意见;对城市更新
11、项目垃圾运转站、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意向移交、正式移交物业工作,根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调配,及时接收、管理、使用垃圾运转站、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负责指导贡献用地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城市管理设施;负责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外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用地申请及产权承接。(十四)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协助开展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核查城中村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涉及的历史违建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系统中的建筑物信息及登记人信息,并核实处理情况;负责督促和指导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城市
12、更新项目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对未确认实施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中未进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的擅自拆除行为依法处理。(十五)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城市更新单元中由区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天桥以及独立占地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由区政府实施建设的市政道路、天桥、教育、卫生、文体等代建项目的委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十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专项规划引导工作;对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中涉及安置现有重点企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提出意见;对城
13、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意向移交、正式移交物业工作。(十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及研究成果、基本生态控制线、工业区块线等的核查和调整的相关工作;协助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负责协助核查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以及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古树名木情况;对树木调查报告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报告提出意见;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十八)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对城
14、市更新项目交通配套设施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负责接收管理道路等交通配套设施。(十九)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对于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依法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完成;负责对建筑物拆除及建设中的施工噪声进行监管。(二十)区供电局负责在城市更新计划立项和规划审批阶段对电力需求预测提出意见。(二十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必要性、可行性、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和拆除重建范围划定的合理性、土地权属等提出意见;会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未确认实施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中未进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的擅自拆除行为依法处理;负责协调原农村集
15、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物业权利人开展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公示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并处理公示异议,将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书面函告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负责核实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并对更新意愿公示进行监督;对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混杂零散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的旧住宅区部分以及其他由区政府主导的更新项目,负责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规划编制等工作,并负责更新项目计划和规划的申报;负责对所在辖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提出明确意见;会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
16、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并依职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集体用地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提出初步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申报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不需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综合整治项目;负责辖区城市更新项目日常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会同主管单位协调处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以及搬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等,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信访、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城市更新工作正常秩序;负责历史用地、清退用地、城中村用地等用地上未进行产权登
17、记的建筑物的权属核实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等管理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提出意见;配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意向移交、正式移交物业工作;根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调配,及时接收、管理、使用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等管理服务设施;行使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职权。(二十二)其他属于区领导小组成员职责范围内,需配合、支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的工作。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管理职能、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提升城市更新质量及城市规划品质。涉及发改、生态环境、水务、产业、交通、城管、公安(交管、
18、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权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第五条主管部门以及区领导小组成员其他单位可以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涉及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保护线索的城市更新项目,在计划、规划、实施等阶段,应当严格落实保护、修缮、活化利用的相关要求。对于城市更新单元内保留的文物、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等历史文脉,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第七条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二)城市更新单元
19、规划编制;(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四)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开发建设;(七)回迁安置。第二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第八条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应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第九条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依照如下流程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全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收集权利
20、证明资料并核实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核实;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去函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征求意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查工作,并在城市更新项目现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街道办事处
21、、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深圳经济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辖区街道办事处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处理完善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街道办事处确认公示结果后,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情况汇总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城市更新项目现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街道办事处、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深圳经济特区报或深圳商报进行公告。未经核实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第十条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住宅类建筑未
22、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形成初步核实结果后,在城市更新项目现场、街道办事处、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深圳经济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街道办事处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异议成立或暂时无法确定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处理完善的,继续开展下阶段审查工作。街道办事处确认公示结果后,将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情况汇总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形成的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仅用于更新意愿的核实及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不作为权属确认依据。第
23、十二条申报主体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报表格;(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四)更新意愿证明材料;(五)拆除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另附“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六)权属证明材料;(七)近期现状照片;(八)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提交产业监管部门对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的书面意见;(九)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人数按照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原则上一个建筑物专有部分按一个物业权利人计算。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则计算:(一)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两个以上(含本数)建筑物专有部分
24、的,按一个物业权利人计算;(二)一个建筑物专有部分有多个共有人的,所有共有人计算为一个物业权利人;(三)不同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物业权利人,共有人完全一致的,按一个物业权利人计算;共有人不完全一致的,按不同物业权利人计算。经统计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可作为更新意愿核实、行政调解和行政征收工作启动等事项的计算依据。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能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形成更新单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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