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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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
2、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第五条【尽职免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探索实践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各类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
3、法定义务,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七条【企业家精神】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发展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第八条【融入大湾区】积极融湾融圈,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都市圈建设,强化与深圳都市圈在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规划、规则、机制对接衔接。积极探索欠发达革命老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协同发展、差异化发展经验,推进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助力汕尾全市域、全方位融入“双区”。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市场准入】市、区(县)人
4、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第十条【产业引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培育各类优质企业,持续增强海洋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主
5、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支持。第十一条【企业开办】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主体开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全面实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一个环节、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窗通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推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备案)登记与其他涉企事项变更联动办理,提升办事便利度。第十二条【市场主体退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
6、出机制,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并联办理相关事项。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
7、心的建设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落实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不得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者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鼓励采购和建设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第十四条【公用服务保障】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公开透明的标准化服务,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降低
8、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第十五条【规范收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禁止违规收费。第十六条【土地空间供给】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
9、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有效投资协议。第十七条【用工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提供人才引进、用工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指引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解决用工问题,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健全技能人
10、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建立健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长效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等级评定,加强评价结果公开运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第十八条【金融支持】推动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息高效精准对接机制,为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利,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
11、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第十九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办理等领域以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信用报告互认,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第二十条【便利企业经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
12、海关等事项的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以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供应链响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
13、服务。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O第二十三【协会商会】鼓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技能培训、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政务体系标准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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